一、进出境修理物品注意事项
(一)、复进口/出口时需与原报关单详细核对,必须与原报关单内容一致(货名、型号、商品编码、个数、净重、金额);
(二)、修理物品报关单,申报规格型号栏除规范申报要求外,还需申报新旧程度及机身序列号。
(三)、修理物品修理费申报时法定数量按照0.1申报(出处: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9号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保税维修业务有关监管问题的公告)。
(四)、修理物品进出境监管证件要求参考如下:
1、修理物品免进出口许可证、免部分例如CCC认证等证书,涉及国家安全、公共道德、动植物检疫等限制措施的按照实际规定执行。
2、不免商检。
3、如涉旧机电产品,依据《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涉及检验检疫的应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进口报关时应如实申报货物属性为旧品(代码21),并填报“检验检疫名称”。在“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系统”
(见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系统检验检疫模块)判断产品是否属于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或装运前检验旧机电产品;如果属于装运前检验旧机电产品范围,报关时请随附《免〈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证书〉进口特殊情况声明》;如果不属于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或装运前检验旧机电产品范围,
请随附《旧机电产品进口声明》。如果属于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不可以用修理物品方式进口,除商务部批准保税区内企业可开展列入维修目录的禁止进口旧机电产品的保税维修业务外。
4、修理物品如涉两用物项许可证,在进出口时仍需提交。
5、涉及固废的,不允许进口。
6、已经在境外使用或者其他符合旧品规定的进出货物必须进行申报,进行熏蒸消毒处理或出境时属地海关做旧品消毒单。
四、修理物品适用范围要求
1、进出境修理货物以及为维修这些货物、物品需要进出口的原材料、零部件。
2、保税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与境外之间进出的检测、维修货物,以及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的检测、维修货物。
二、进境修理物品申报征税要求
(一)进境申报
1、申报时应向海关提交该货物的维修合同(或含有保修条款的原出口合同),并向海关提供进口税款担保,或者由海关按照保税货物实施管理。
2、办理进境修理货物所需原材料、零部件的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供进口税款担保或者由海关按照保税货物实施管理。
(二)复出境申报
办理进境修理货物及剩余进境原材料、零部件复运出境的,申请办理修理货物及原材料、零部件的税款担保退还手续。
(三)期限规定
1、进境修理货物的期限,由海关根据进境维修货物的有关合同规定以及具体实际情况予以确定。因正当理由需要延长在境内维修期限的,应在期满前向海关提出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满后,修理物品应复运出境。
2、超过海关允许期限(包括延长期)复运出境的,海关对其按照一般进出口货物实施征税管理,担保税款转为税款。
六、出境修理物品申报征税要求
(一)出境申报
办理出境修理货物的出境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供该货物的维修合同(或含有保修条款的原出口合同)。
(二)复进境申报
1、办理出境修理货物复运进境的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供该货物的维修发票等相关单证。
2、海关按照境外修理费和料件费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和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复运进境之日适用的计征汇率、税率,审核确定其完税价格、计征进口税款。需注意,复运进境的运费、保费不计入完税价格。
(三)期限规定
1、出境修理货物的期限,由海关根据出境维修货物的有关合同规定以及具体实际情况予以确定。因正当理由不能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将出境修理物品复运进境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前向海关说明情况,申请延期复运进境。
2、超过海关允许期限(包括延长期)复运进境的,海关对其按照一般进口货物实施征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