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315新政”和新“国九条”的接连出台,国家明确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主线要求,强调以资本市场自身的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大局,对上市公司及拟上市公司提出了更高的合规要求。严苛的合规环境并不意味着中国企业的出海步伐要放缓,恰恰中国企业走出国门,合法合规出海、发展竞争新优势,是摆脱单纯“内卷”、促进企业做优做强的重要途径。在加入探索出海的浪潮之际,企业需要清楚了解ODI在海外投资合规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在现有政策下进行合法有序的操作,实现企业合法合规出海。本文将从ODI备案的整体流程、具体操作步骤及相关注意事项展开论述,为企业进行ODI备案提供指导与帮助,并就部分企业历史上应履行而未履行境外投资备案手续的瑕疵提出补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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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境外投资备案的定义与流程
ODI英文全称为Overseas Directlnvestment,即境外直接投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等有关规定,企业拟在境外开展业务,以境内资金向境外投资必须履行境外投资备案手续。
从整体流程上看,境外投资备案需要经过三个部门的备案/核准及登记,即发改委备案/核准、商务部备案/核准、外汇局登记(移交银行办理,补登记除外),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具体如下:
1.发改委负责监管企业境外投资行业流向,为满足条件的企业颁发《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
2.商务部负责整体审批企业境外投资事项,为符合要求的企业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3.外汇局负责监管外汇登记和资金出境的相关手续。取得前述两份证书之后,需要在银行完成外汇登记手续,由银行发放《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凭证》。
企业履行以上各步骤涉及的手续后,即完成境外投资备案/核准工作,方可实施境外投资项目。
企业境外投资备案的具体步骤
(一)发改委备案/核准
发改委对境外投资项目进行审批或备案,主要审查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是否符合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要求、投资主体是否具备相应的投资实力等。企业应视境外投资项目是否涉及敏感国家、地区和敏感行业以及投资额大小,选择向国家发改委或省级发改委核准/备案,具体受理机关可参考下表:
企业向发改委申请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时,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详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配套格式文本(2018年版)的通知》,具体以“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的相关要求为准。
(二)商务部门备案/核准
商务部门负责对企业境外投资结构、投资经营范围、投资目的地等进行审批和备案。商务部对境外直接投资实行“备案为主、核准为辅”的管理模式,引入负面清单,除在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投资需要实行核准管理外,根据商务部2014年第3号令《境外投资管理办法》,非涉及敏感国家或行业的境外投资(包括新设与并购),均实行备案管理。具体受理机关可参考下表:
以深圳市的企业为例,如拟新设境外子公司,且不涉及敏感国家、地区或敏感行业时,仅须向深圳市商务局申请境外投资备案。企业可登录商务部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深圳市行政审批服务综合管理系统进行申报,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可参见广东政务服务网关于企业境外投资备案事项的办事指南。
(三)外汇局登记(移交银行办理,补登记除外)
银行负责审核办理境外直接投资项下的外汇登记,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通过银行对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实施间接监管。投资主体可自行选择注册地银行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企业在向银行办理外汇登记前,需要取得发改委及商务部门分别下发的《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企业还需要提交证明投资资金来源真实合规的支持性文件及其他文件,具体以当地银行的实际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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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境外投资备案需注意哪些要点?
国家在鼓励企业合法合规出海的也加强关于企业“非理性对外投资”的监管。2016年12月6日,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汇局四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相关部门将密切关注企业在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领域出现的“非理性对外投资”的倾向,以及大额非主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对外投资、“母小子大”、“快设快出”等类型对外投资中存在的风险隐患,建议有关企业审慎决策。
(一)境外投资中的异常行为认定
根据相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提出的监管倾向,企业如存在以下境外投资行为,通常会被认定为存在异常情况并容易受到监管部门重点关注:
1.部分企业的实际境外投资项目与其境内母公司主营业务相去甚远,不存在任何相关性;
2.部分企业在境外的实际投资规模远大于投资主体,境内母公司的注册资本,母公司财务报表反映的经营状况难以支撑其在境外投资的子公司,即“母小子大”;
3.为实现境内资产迅速对外转移出境,部分投资人设立一个“空壳公司”作为投资主体专门进行境外投资,在境内无任何其他经营活动,造成成立不足数月的企业,在无任何实体经营的情况下开展境外投资活动的现象。该投资主体在资金顺利出境后可能通过减持或其他手段退出投资项目,达到“快设快出”的目的,致使投资主体的设立成为境外投资流程中的工具。
4.部分企业的投资款来源异常,涉嫌个人向境外非法转移资产和地下钱庄等非法经营活动。
(二)企业进行ODI备案的注意事项
结合相关部门的监管意见和市场主体申请ODI备案的经验,企业如拟进行境外投资,需要关注以下几点:
1.投资主体要求:属于我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原则上公司或者合伙企业两种形式均可,但对于存在较多自然人合伙人的合伙企业,主管部门就其对外投资采取严管政策从而增加备案难度,建议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主体申请ODI备案。
2.成立时间要求:原则上未明确规定境内企业需满足一定成立期限方能进行境外投资,但鉴于主管部门对于“快设快出”情形的严管倾向,实践中如企业成立时间不满一年,则通过主管部门的核准/备案的可能性相对较低。
3.投资可行性要求:需要具体说明境内投资主体股东或合伙人背景、资金来源以及境外投资项目的真实性。为提高企业ODI备案通过可能性,建议重点关注证明投资资金来源真实合规的支持性文件,如银行存款证明、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银行出具的含融资金额的意向书等。
4.财务要求:近一年经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不能出现亏损;净资产回报率好高于5%,且资产负债率低于70%。建议采用具备一定资产规模及运营效益的实体作为境外投资主体,并与拟境外投资项目的经营规模相匹配,避免“母小子大”。
如果不进行境外投资备案有什么后果呢?
1、从法律层面来讲:属于核准、备案管理项目的范围,投资主体有以下行为之一:
未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而擅自实施的;
应当履行核准、备案变更手续,但未经过核准、备案机关同意而擅自实施变更的; 由核准、备案机关责令投资主体终止或停止实施该项目并限期改正,对投资主体及有关责任人处以严重警告;构成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实际操作层面:
是内保外贷等金融操作的必要前提;
是企业境外上市的重大瑕疵考察点;
是项目进行交易的重要考量条件,我国国企对此尤为重视;
未备案擅自经营者,项目单位的相关信息将会列入项目异常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未备案擅自经营者,其境内投资主体将在一定时间内禁止任何境外投资行为。
我们将以企业管理逐步上升为发展方向,努力为当地的经济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公司正以诚信为宗旨,加快技术投入与改造力度,做精做强企业。公司坚持为客户服务,建设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型企业,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