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我国是一个受外汇管制的国家,无论个人还是企业投资,境内外的资金都不可以随便进出,需要遵守国家对个人和企业外汇管制的要求。在国内企业进军海外市场的大背景下,ODI备案和37号文登记为国内企业走出国门开启了合规之路。两者如同两张通行证,不仅确保了境内主体境外投资的合法合规性,也为国家监管提供了有力支持。
本文将聚焦于37号文登记的核心要点,为企业跨境资本运作提供全面指导。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投资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外汇管理函〔2014〕37号)》,简称为“37号文”,主要适用于中国境内企业的直接投资和境外上市等行为。企业需要根据相关规定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进行登记和备案,以便监管和统计跨境投资的情况。
根据规定,境外投资产生的收益(包括交易所得、分红、利息等)回到国内时,都必须向相关部门提供已经完成的37号文登记文件。37号文是我国境内个人投资者合规持有境外公司股权/股份,以及境外收益合法回国的唯一途径。换而言之,只有完成37号文登记,且满足相关要求的中国境内个人投资者,才能保证境外投资收益合法合规地回到国内。
37号文登记的必要性
对于拟搭建红筹架构以实现境外发行上市的企业而言,37号文登记在办理境外发行上市备案中往往受到证监会的重点关注及问询,若境内居民未按规定办理37号文登记,将会面临行政处fa甚至无法顺利上市的风险。
1、合法合规
通过37号文登记,可以确保境内居民个人设立或控制SPV(Special PurposeVehicle:为了海外上市、投融资目的而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公司)进行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的行为符合中国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避免因违法操作而受到处罚。
2、资金自由流动
完成37号文登记后,资金的跨境流动更加便利和合规,有助于企业或个人资金的运作。
3、融资便利
取得37号文登记后,更容易获得境外的融资和投资机会。
4、投资保护
通过合法渠道进行登记,可以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投资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37号文的适用对象
根据37号文规定,以下人士通过特殊目的公司进行境外投融资并返程投资,必须办理37号文登记:
一.、具有中国国籍且不具有任何境外身份(包括境外永jiu居民身份和其他国籍者)的境内个人,主要包括3类人:
(1) 国内企业创始人;
(2)国内企业的其他我国籍自然人股东;
(3) 我国企业上市前的 ESOP(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已行权员工。
二、特定境外个人、具有双重身份的境内个人,以境内资产或权益向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出资。
(1)特定境外个人——即无中国境内合法身份证件但因经济利益关系在我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若其以境外资产或权益向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出资,则无需办理37号文登记;若其以境内资产或权益进行出资,仍应当办理37号文登记;
(2) 具有双重身份【指拥有境内合法身份证件和境外(含港澳台)合法身份证件的个人,通常理解为境外永jiu居留权利】的境内个人——视同上述特定境外个人管理。
37号文的应用情形
1-境外上市融资
背景:境内居民或企业希望将资产或业务在境外上市,以获得更广泛的投资者基础和融资渠道。
应用:在搭建红筹架构时,境内居民或企业需要通过设立特殊目的公司(通常为开曼、BVI等离岸公司)来持有境内运营实体的权益,并以此为平台在境外上市。在此过程中,37号文登记是确保境外上市合规性的重要步骤。
作用:通过37号文登记,境内居民可以合法合规地将资产转移至境外,并解决境外持股的合规性问题。
2-返程投资
背景:完成境外融资后,部分资金可能需要调回境内用于再投资或扩大业务。
应用:境内居民或企业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在境外完成融资,将部分资金以合规方式调回境内,设立或增资外商投资企业(WFOE)。
作用:37号文登记为返程投资提供了合法合规的路径,确保资金调回境内的合规性,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股权激励与权益变动
背景:为激励员工或调整股权架构,企业可能需要对内部员工或股东进行股权激励或权益变动。
应用:当非上市特殊目的公司以本企业股权或期权等为标的,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内企业的董事、监事、高ji管理人员及其他与公司具有雇佣或劳动关系的员工进行权益激励时,相关境内居民个人在行权前须到外汇局申请办理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手续。
作用:确保股权激励或权益变动的合规性,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和资金流动问题。
4-资金调回与利润分配
背景: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利润或红利可能需要调回境内。
应用:境内居民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利润及红利调回境内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外汇登记和资金调回手续。
作用:确保资金调回境内的合规性,为境内居民提供合法的收益回流渠道。
5-合规性管理
背景:随着外汇监管的加强,境内居民和企业需要更加注重跨境资本流动的合规性管理。
应用:在任何涉及跨境资本流动的场景中,如设立境外子公司、并购境外资产等,都需要考虑是否要进行37号文登记。
作用:通过37号文登记,企业可以确保跨境资本流动的合规性,避免因违规操作而面临的法律风险和资金冻结等问题。
37号文的登记流程
第yi步
确认投资者身份和境内权益
投资者必须是境内居民个人,并且拥有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规划整体架构,明确投资路径与目的,设计合理的公司架构。
第二步
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SPV)
可以先在英属维尔京群岛(BVI)设立设立第yi层SPV公司,作为个人控股平台,可在开曼群岛(Cayman)设立实体,zui后可在香港(HK)设立公司。这一系列海外公司设立过程目的在于搭建符合跨境投资需求的离岸架构。
第三步
办理37号文登记
37号文登记需在银行完成。登记材料提交给相应银行并根据银行反馈对材料进行修改,待审批通过后,银行会下发《业务登记凭证》和《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第四步
设立WFOE,完成境外融资及返程投资
WFOE用来协议控制国内运营实体,VIE架构初步搭建完成,随后即可完成境外融资及返程投资(若涉及员工股权激励相关37号文登记,可能会需要提供已搭建VIE架构相关证明材料)
注意:一旦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基本信息或股份发生变更,应及时办理37号文变更登记,包括但不限于已登记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发生境内居民个人股东、名称、经营期限等基本信息变更,或发生境内居民个人增资、减资、股权转让或置换、合并或分立等重要事项的变更。
后续若不再需要特殊目的公司登记,可进行注销登记。但应先将境外公司注销,并将境外资金转回境内,再注销 37号文,避免境外资金无法转回境内。
37号文登记所需资料
境内居民个人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所需资料:
书面申请并填写《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一式两份)
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特殊目的公司登记注册文件和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证明文件(如股东名册、认缴人名册等)
境内外企业权力机构同意境外投融资的决议书(企业尚未设立的,提供权益所有人同意境外投融资的书面说明)
境内居民个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拟境外投融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合法持有境外资产或权益的证明文件
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其他补充材料
境内机构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所需资料:
书面申请并填写《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
外汇资金来源情况说明材料
境内机构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
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对该项投资的核准文件或证明
如发生前期费用汇出的,提供相关说明文件及汇出凭证
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何时需完成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SPV(特殊目的公司)设立后,即可办理37号文登记。但根据37号文第三条规定,zui晚需在“出资”(是指在搭建红筹架构中,境内外架构的连接,即设立WFOE或境内运营实体变更为WFOE)之前完成。
若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完全登记手续,需要“补登记”的情形,即“出资”后再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结合实践中的情况,目前虽理论上可行,实操中成功概率极低。建议企业提前规划,确保按时完成登记。
在哪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分两种情况:
(一)境内居民以境内合法资产或权益出资的,应向境内企业注册地外汇局或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登记;
(二)境内居民以境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出资的,应向境内企业注册地外汇局或者户籍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登记。
外汇存量权益登记
对于办理过37号文登记的特殊目的公司境内个人股东,需在每年度6月30日之前,完成外汇存量权益登记。
特别提醒:未及时完成存量权益登记的,将被外汇管理局业务管控,暂停办理资本项下的外汇业务;境外投资存量权益逾期未申报的,在按要求补报并向外汇局出具说明函说明合理理由后,外汇局取消业务管控;对涉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依法进行行政处fa。
未合规履行37号文登记的法律后果
对境内居民而言,如不能合规履行37号文登记,很容易触发与外汇管理相关的法律后果,如:
境内居民或间接控制的境内企业通过虚假或构造交易汇出资金用于特殊目的公司,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进行处罚。
境内居民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登记、未如实披露返程投资企业实际控制人信息、存在虚假承诺等行为,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项进行处罚。
在境内居民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登记、未如实披露返程投资企业实际控制人信息或虚假承诺的情况下,若发生资金流出,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进行处罚;若发生资金流入或结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进行处罚。
境内居民与特殊目的公司相关跨境收支未按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进行处罚。
2024年4月12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2024年5月6日起实施。新指引在37号文的基础上,针对境内居民个人通过特殊目的公司SPV到境外投融资的外汇登记业务(以下简称“37号文”登记)进行了补充和完善,优化了提交的材料清单和办理流程,明确了各业务办理机构,使跨境投融资更加便利。
新指引主要修改点如下:
§ 增加了37号文“补登记”办理程序,未来37号文补登记可行性将更高
§ 明确了37号文登记、补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购付汇核准及购付汇的办理机构
§ 完善了37号文各项业务办理程序和需要的资料清单
常见问题
Q
37号文登记对于境内权益公司有何要求 ?
A
办理37号文登记,境内居民⾸先需成为内资公司的股东后才能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不同地区及银行对境内权益公司要求不一。有些银行要求公司已实际运营一段时间,有些银行则要求公司股东已完成实缴。对于境内居民在内资公司的持股比例,是否要和其在境外作为融资主体的特殊目的公司(开曼公司zui常见)中的持股比例完全一致,不同地区及银行要求也不尽相同。
Q
特殊目的公司设立时需注意什么?
A
当公司存在多个创始人(境内居民),通常建议每个创始人都单独设立一个BVI公司。如果全部创始人在同一个BVI公司持股,当任何一个创始人持股发生变化时,所有创始人都需要配合办理变更登记,会比较繁琐。
Q
境外信托的受益人需要做37号文登记吗?
A
37号文中的“控制”,指境内居民通过收购、信托、代持、投票权、回购、可转换债券等方式取得特殊目的公司的经营权、收益权或者决策权。
从法规的字面意义上理解,通过信托取得特殊目的公司的经营权、收益权或者决策权属于应当办理37号文登记的情形,但实践中以信托结构办理37号文登记存在一定的障碍。
Q
37号文登记后,创始人是否可以直接汇出资金到境外?
A
37号文并不支持境内居民将自己的资金由境内汇往境外进行投资。它所指的境外投资只是一个权益的投资,37号文无法实现个人资金直接进行跨境汇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