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防排烟风管的耐火性能要求,《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明确了不同部位防排烟管道的耐火极限,主要规定在3.3.8条和4.4.8条。
由于防排烟管道并未纳入消防产品管理,缺乏相关产品标准。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对耐火极限要求进行了规定,但并未出台相关建筑标准设计来明确金属风管如何施工或采取何种措施以满足相应的耐火极限。
图集《防排烟系统设备及部件选用与安装》22K311-5对金属风管外包覆常见构造进行了示例,但风管包覆后的耐火性能判定仍需依据第三方检测机构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测试方法出具的型式检验(安全性能)检测报告,其构造做法并未直接构成判定耐火极限的依据。
在实际工程中,风管安装并防火包覆后,一般仅提交防火包覆材料厂家出具的型式检验报告作为风管满足耐火极限的验收资料。
这种做法在验收过程中可能被拒绝。
根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4.4.8条的条文说明,耐火极限的判定需按照《通风管道耐火试验方法》GB/T17428-2009的测试方法进行。
消防验收时,主要核查使用的风管是否取得相应资格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关于该风管耐火极限性能的型式检验报告及做一致性判定。
这是因为厂家提供的包覆材料检验报告仅代表出厂检验合格,而防排烟风管包覆加工通常在施工现场进行,其安装加工质量受施工人员技术素质、使用工具等因素影响。
风管包覆耐火材料后是否能达到预期的耐火极限,还需第三方检验机构检测确定。
当前,工程实践中此类操作并不多见,因为要从防火包覆的风管中截取一段进行检测并不容易。
检测是否进行以及是否能通过消防验收,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现场验收人员的主观判断。
使用防火包覆材料耐火极限性能的型式检验报告代替风管耐火极限性能的型式检验报告,可能会影响消防验收的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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