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未再加工证明如何办理?
1、办理香港未再加工证明的前提则是需要申请人应于货物出运前向签证机关申请办理原产地证书。
2、申请时,需提交已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正本和复印件各1份、中国的出口发票、报关单和申请人开具的转口发票(皆为复印件)及书面申请,据实申请。申请人应于货物交仓前提交申请。
3、申请人应保证我国出口货物在香港或澳门停留或转运期间,不对该货物进行任何加工,方可获得签发“未再加工证明”。
4、签发“未再加工证明”时,香港中检公司或澳门中检公司应逐一审核申请人提交的各种证单是否与海关签发的原产地证书内容一致。经审核无误的,予以签发“未再加工证明”。
我司可为企业代办未再加工证明服务,代办所需资料如下:
1、产地证原件一份;
2、提单,箱单,商业发票电子档各一份;
“未再加工证明”的中文为:“兹证明该证书所列商品在香港(澳门)停留/转运期间未进行任何加工”。英文为“THIS IS TOCERTIFY THAT THE GOODS STATED IN THIS CERTIFICATE HAD NOT BEENSUBJECTED TO ANY PROCESSING DURING THEIR STAY/TRANSHIPMENT IN HONGKONG (MACAO)”。
该声明加注在已签发的原产地证书的签证机关使用栏,加盖香港中检公司或澳门中检公司印章,签署人手签并注明加签日期。
目前,需要申请签发未再加工证明的国家分别有:
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泰国、菲律宾、新加坡、文莱、越南、老挝、缅甸、柬埔寨、智利、秘鲁、瑞士、新西兰、韩国、印度、巴基斯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