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邦咨询公司核心团队拥有超过10年行业经验,牌照资源丰富,成功案例众多,公司业务覆盖全国,共服务过上千家企业

私募基金备案信息发生变更,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
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或者变更后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协会
终止办理变更,退回变更材料并说明理由香港1号金融牌照申请,
第七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服务机构及
其人员为私募基金业务活动提供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情
节严重的,协会采取不再接受该机构、人员出具的文件的自
律管理措施,并在予以公示:
(一)出具有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相
关文件;
(二)通过承诺等不正当手段承揽私募基金服务业
务;
(三)通过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协
助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理登记备案业务;37
(四)证监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香港1号金融牌照申请,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私募基金销售机构销售的,私募基
金销售机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并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履行登记手续出具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等文件,应当恪尽
职守、勤勉尽责,审慎履行核查和验证义务,保证其出具文向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相关单位征询意见、公
开问询等方式对登记信息、材料进行核查;对存在复杂、新
型或者涉及政策、规则理解和适用等重大疑难问题的,协会
可以采取商请有关部门指导、组织专家会商等方式进行研判
第五十八条 基金合同应当明确约定私募基金管理人
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出现重大风险等情形时的基金财产
安全保障机制、应急处置机制及相关费用承担安排
第十五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为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
(二)项规定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业务
的,应当签订投资顾问服务合同,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投资顾问服务合同约定的投资目标和策略向
委托人提出投资建议,不得直接执行投资指令;
(二)公平对待其管理的私募基金和担任投资顾问的产
品;
(三)建立利益冲突防范机制,防范自主管理产品与投
资顾问产品、自有资金投资之间的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
(四)制定明确的投资建议的决策流程,并对投资建议
相关材料进行记录并保存;
(五)证监会规定和投资顾问合同约定的其他职
责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执行事
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不得在非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冲突
业务机构等与所在机构存在利益冲突的机构兼职,或者成为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 33 -
第七章 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五条 创业投资基金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一)符合《私募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二)基金存续期限在 5 年以上;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六条 基金合同中应当约定出现下列情形时合
同终止:
(一)基金合同存续期届满且不展期;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全体投资者认可的决策
机制决定终止;
(三)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香港1号金融牌照申请,
拟登记机构对登记信息、材料进行解释说明或者补充、
修改的时间和协会采取前述方式核查、研判的时间,不计入
办理时限香港1号金融牌照申请,
第十章 附则- 38 -
第七十九条 过渡期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算
(四)募集账户信息、募集账户监督协议;
(五)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香港1号金融牌照申请,
第七十五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
基金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证监会其他规定的,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下列行政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私募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措施香港1号金融牌照申请,
第二十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保持资本充足,满足持
续运营、业务发展和风险防范需要,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
合伙人不得出资或者抽逃出资
第六十二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私募基金出现重大风险事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
基金托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向注册地和风险事件发生地
的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基金业协会报告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募
集资金,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和基金业协
会的规定香港1号金融牌照申请,已 实缴资金的合法来源并具备相应的出资能力, 出资能力材料应当能够覆盖其全部认缴出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中止办理私募基
金管理人登记,并说明理由:
(一)拟登记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
伙人、主要出资人因违法违规被、检察、监察机关
立案调查,或者正在接受金融管理部门、自律组织的调查、
检查,尚未结案;
(二)拟登记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
伙人、主要出资人出现可能影响正常经营的重大、仲裁
等法律风险,或者可能影响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重大
内部,尚未消除或者解决;
(三)拟登记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
伙人、主要出资人、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出现重大负面舆情,
尚未消除;
(四)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协会中止办理;
(五)提供有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14
的信息、材料,通过欺骗、贿赂或者以规避监管、自律管理
为目的与中介机构违规合作等不正当手段办理相关业务,相
关情况尚在核实;
(六)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
情形
第五十五条 私募基金份额进行分级的,名称中应当包
含“结构化”、“分级”等字样,分级比例应当符合证
监会和基金业协会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