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相关的操作案例可以说有很多,不知大家关心会是哪些方面的,就挑三个本人认为值得分享的小案例。
01
案例一
区外企业的产品卖给外高桥保税区区内的企业,出口退税率为9%,请问筹划此出口流程时应注意些什么,如何筹划?
买方:
作为外高桥保税区的区内企业,关心的是在保税区收到货物。
卖方:
作为非保税区的区外企业,关心的是:
1,将货物出口给客户
2,顺利申请到出口退税
两者之间一方需要考虑出口退税,而一方则不需要。
一般而言,若因为卖方的出口不能获得出口退税,卖方有可能加价出售给买方。
方案设计:
由于货物出口到保税区不可以立即退税,需待货物真正离境后才可以申请出口退税。
为了保证卖方出口后就可以去申请出口退税,有两种备选方案:
方案一、
买方在外高桥物流园区指定收货人,货物由卖方出口到外高桥物流园区后,买方负责将货物转送至保税区的买方。
方案二、
买方将货物卖给境外的代理或关联方,由境外代理或关联方在外高桥物流园区指定收货收货人,境内卖方先将货物卖给境外的代理或关联方,再由境方代理或关联方卖给保税区的买方,境外代理或关联方指定的收货人申报物流园区出区,保税区客户申报入保税区入出。
02
案例二
注册在同一保税监管区的企业,货物不进行进、出区操作,而是直接在区内发生交易进行实物转移,是否可行?
分析:
这样的操作是可行的。
交易双方同在特殊监管区,此货物在同一监管区流转的,货物无需实际进出区操作,而是由货物转出方及转货转入方分别发送核注清单,核注清单匹配成功就可以进行实物转移。
提醒:
由于区内转移的货物无进出境报关单或备案清单作为支持文件用于收、付汇用。
故在这样的操作前,交易双方提前与自己的开户行确认收、付汇时需要的文件资料清单,以便在银行处顺利完成收、付汇。
03
案例三
我司是注册在外高桥保税区的外贸企业,我们可以操作两头在外的转口贸易吗?
分析:
我们解释一下什么是两头在外。
所谓的两头在外就是,供应商及客户都不在境内。
本案例讲述的是:
该企业是中国的公司注册于保税区,其境外客户向其购买货物,而这家中国贸易公司又向境外供应商购买之后,货物不经中国境内直接发给境外的客户的贸易方式。
理论上,注册在保税区等特殊监管区的外贸企业,在贸易过程中兼有区外贸易企业的功能,又可以视同具备境外贸易企业的功能。
理论上是可以操作两头在外的转口贸易业务的。
由于我国是实行外汇管制的国家,对外汇的进、出进行严格监管,故并非注册在特殊监管区的外贸易企业都可以开展两头在外的转口贸易。
企业在开展这样的贸易前,应该与外管局进行确认,自己公司是否可开展这样的业务。
提醒:
两头在外的业务,外管局同意企业开展这样的业务,为了防止虚假贸易骗汇,银行对收、付汇进行严格管控,需要的单证相当严格,如除合同、发票之外,可能还需要提供船公司的提单等,也需要提前与银行确认好所需单证清单及收、付汇注意事宜。
补充
若企业确认后,其不具备从事两头在外业务的资格,而企业又希望不失去该客户,想要完成这笔交易,备选方案为:
从境外购买货物---->进境到保税区------->出口给境外的客户
这样的操作,有实物、有单据支持,不会存在骗汇的风险
这样的流程是可行的,也无需向银行或外管局进行特别申请及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