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ui近,有反馈口岸查验环节查到有关进出口货物木质包装的问题比较多,处罚程度不一,但影响通道效率。具体问题如下:
●未按照规定向海关申报的;
●申报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木质包装货物卸离运输工具或者运递的;
●未经海关许可,擅自拆除、遗弃木质包装的;
●未按海关要求对木质包装采取除害或者销毁处理的;
●伪造、变造、盗用IPPC专用标识的。
在此,提醒企业进出货物带有木质包装的要如实申报且报关要求,请注意如下:
一、
报关前准备:
1)判定木质包装:
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但不包括:
(一)完全由薄木材(厚度6毫米或以下)制作的木质包装。
(二)完全由经过胶粘、加热、加压等方法生产的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等制作的木质包装。
(三)在制作过程中经过加热处理用于存放散装葡萄酒或烈酒的木桶。
(四)用于包装葡萄酒、雪茄或其他商品的礼品盒。在其制作过程中经过加工或其它去除有害生物的处理。
(五)锯末、刨花木、丝。
(六)yongjiu固定于运输车辆和集装箱上的木质配件。
2)进口企业应增强自我防范意识和风险防控能力,在签订贸易合应明确提出木质包装检验检疫及除害处理的要求,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条款。入境货物在使用木质包装时要注意核对,应充分了解木质包装的相关规定,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3)根据货物装箱单信息、包装图片,装柜图片情况,明确落实单证与实物是否存在木质包装及植物铺垫辅助包装材料(任何一块小木板,哪怕是一块木的小垫脚或挡门木板都要确认清楚),辨别是否属于木质包装,及木质包装上是否有清晰的IPPC标识,是否有明显的病虫害等。
二、
报关申报注意:
1.进出口货物涉木质包装的需按报关单填制规范如实填制包装种类:
1)根据《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号)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第二十三条规定:填报进出口货物的所有包装材料,包括运输包装和其他包装,按海关规定的《包装种类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包装种类名称及代码。
运输包装:指提运单所列货物件数单位对应的包装。
其他包装:包括货物的各类包装,以及植物性铺垫材料等。
包装种类:见海关规定的《包装种类代码表》。
具体填报举例:
a .运输包装对应的1个包装种类代码。
例如:使用天然木托作为运输包装的,在本栏填报中文“天然木托”或代码“93”。
b. 运输包装对应的多个包装种类代码。
例如除使用天然木托作为运输包装外,还使用了货物的各类包装、植物性铺垫材料等作为货物内在包装的情况:使用天然木托作为运输包装的,在本栏填报中文“天然木托”或代码“93”;其他包装,包括货物的各类包装、植物性铺垫材料等,则在“其它包装”栏目的“包装材料种类”中,按照海关规定的《包装种类代码表》填报2位包装种类代码,在“包装件数”栏目中填报对应件数数字,如:其它包装中含有纸制或纤维板制盒(箱)包装的,在本栏“其它包装”栏目的“包装材料种类”中填报中文“纸制或纤维板制盒(箱)”或代码“22”。
2)进出口报关单备注栏备注:有IPPC标识,有XX个木卡板(或木XX包装)。
2.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货物本身涉检或不涉检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都应当向海关报检。
进口报关单除表头包装种类的填制要求外,还请注意:用两步申报模式商品本身不涉检只有木质包装的情况可不报检不录入检验检疫编码等涉检信息;其它申报模式下商品本身不涉检但确认有木质包装的情况下,需要报检录入检验检疫编码等涉检信息。
3.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应当按照《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方法》列明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实施处理,并按照除害处理标识要求加施IPPC标识。出境货物带有木质包装的,货物本身不涉检的不需要报检,报关单备注栏备注:有IPPC标识,有XX个木卡板(或木XX包装)。
三、
通关环节监管情况如下:
进口货物:
对已加施IPPC标识的木质包装,未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予以放行;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需对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
对未加施IPPC标识的木质包装,在海关监督下对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或者销毁处理。
需要实施木质包装检疫的货物,除特殊情况外,未经海关许可,不得擅自卸离运输工具和运递及拆除、遗弃木质包装。
旅客携带物、邮寄物使用的木质包装未加施IPPC标识的,经检疫未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准予入境;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对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
主管海关对木质包装违规情况严重的,在报经海关总署批准同意后,监督货主或者其代理人连同货物一起作退运处理。
对木质包装进行现场检疫时应当重点检查是否携带天牛、白蚁、蠹虫、树蜂、吉丁虫、象虫等钻蛀性害虫及其为害迹象,对有昆虫为害迹象的木质包装应当剖开检查;对带有疑似松材线虫等病害症状的,应当取样送实验室检验。
出口货物:
1.海关对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实施抽查检疫。
2.取得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证书的企业才能加施IPPC标识。海关对标识加施企业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3.木质包装使用企业,可以从海关公布的标识加施企业(可在各地海关官网查询)购买木质包装,并要求标识加施企业提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合格凭证。标识加施资格有效期为三年,海关对标识加施企业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4.再利用、再加工或者经修理的木质包装应当重新验证并重新加施标识,确保木质包装材料的所有组成部分均得到处理。
海关公布的标识加施企业举例(仅供参考,请注意网站更新情况):
5.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方法:热处理(HT)、溴甲烷熏蒸处理(MB)、介电加热处理(DH)、硫酰氟熏蒸处理(SF)。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对木质包装有其他特殊检疫要求的,按照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的规定执行。
6.需要关注不同国家木质包装检疫要求。除了我国的规定,出口企业还应关注目的地国家木质包装相关规定及更新情况,根据出口的目的国家规定加施IPPC标识,确保符合目的国要求。
四、
相关法律法规:
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原质检zongju第84号令)(customs.gov.cn)
主要法律责任如下: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xingzhengchufa:
(一)未按照规定向海关报检的;
(二)报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木质包装货物卸离运输工具或者运递的;
(四)其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海关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海关许可,擅自拆除、遗弃木质包装的;
(二)未按海关要求对木质包装采取除害或者销毁处理的;
(三)伪造、变造、盗用IPPC专用标识的。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customs.gov.cn)
第十四条 因标识加施企业方面原因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海关将暂停直至取消其标识加施资格,并予以公布。
(一)因第十三条的原因,在国外遭除害处理、销毁或者退货的;
(二)未经有效除害处理加施标识的;
(三)倒卖、挪用标识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出现严重安全质量事故的;
(五)其他严重影响木质包装检疫质量的。
第十五条 伪造、变造、盗用标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