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积极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的大背景下,为更好地满足粤港澳三地居民跨境通行需求,有力推动粤港澳大湾区融合发展,广东省公安厅在深入前期两地车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持续优化车辆管理政策。将于2024 年 5 月 1日隆重推出取消关联核查纳税要求、延长指标有效期、优化非营运小汽车、放宽主驾驶人备案车辆数量等四项极具创新性与便利性的重大举措。高新技术企业在粤港车牌申请方面也享有得天独厚的利好政策。本文将对这些政策进行全面、专业的解读,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准确、详实的信息和指导。
政策范围与目的:对已经以纳税条件申办投资类指标的同一申请人,在再申办资格类、人才类、捐赠类等其他类型指标,以及以投资高新企业条件申办指标时,不再核查相关投资类指标内承单位的纳税情况。此政策旨在打破不同类型两地牌指标申办之间的纳税关联限制,为申请人提供更为灵活、便捷的申办途径,促进各类资源在粤港澳大湾区的合理流动与高效配置。
办理流程简化:凡符合对应条件的申请人即予办理,极大地简化了申办流程,降低了申办门槛,提高了申办效率。这将吸引更多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积极参与两地牌指标申办,满足多元化的跨境出行需求。
调整对象与幅度:将 2019 年 4 月 15 日后申办的资格类、人才类及投资高新企业类两地牌指标有效期由 5年调整为长期有效。这一重大调整为持有这些类型两地牌指标的申请人提供了更加稳定、持久的跨境通行保障,减少了频繁办理延期手续的繁琐,降低了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
延期手续简化:办理《粤港澳机动车往来及驾驶人驾车批准通知书》延期时,无须提供相应资格条件证明。这一举措方便了申请人,提高了延期办理的效率,使申请人能够更加专注于两地牌指标的正常使用和管理。
首次注册登记车辆:在港、澳首次注册登记 6 年以内的 9座(含)以下非营运小汽车,申办两地牌时免于上线检验。这一措施为新申办两地牌的港澳非营运小汽车车主提供了极大的便利,节省了时间和费用成本,也有助于提高申办两地牌的积极性。
已办理两地牌车辆检验周期调整:已办理两地牌的 9 座(含)以下港澳非营运小汽车(不包括面包车),自港澳地区注册登记之日起10 年以内仅上线检验 1 次,即第 2、4、8 年免上线检验直接申领检验合格标志,第 6 年须上线检验;10年(含)以上的每年上线检验 1次。这一合理优化的检验周期既确保了车辆的安全性能,又减少了不必要的检验次数,提高了车辆的使用效率。
特殊情况车辆检验规定:在内地发生过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或者非法改装被依法处罚的车辆,仍按原规定周期检验。这一规定体现了对特殊情况车辆的严格管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备案条件与范围:凡符合条件的主驾驶人,可备案相应两地牌车辆,不受车辆数的限制。这一政策调整极大地放宽了主驾驶人备案两地牌车辆的数量限制,为有多个车辆需求的主驾驶人提供了更加便利的条件,满足不同场景下的跨境出行需求。
促进跨境出行与经济交流:放宽主驾驶人备案车辆数量将促进粤港澳大湾区的人员流动和经济交流。主驾驶人可以更加灵活地安排车辆使用,提高出行效率,降低交通成本,推动两地牌车辆的合理配置和使用,提高车辆资源的利用效率。
国外和香港、澳门、台湾商户以高新技术方式在广东省投资办实业,列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名录的,可以申办 1个香港(或澳门)入出内地商务车指标(不予增办)。
申请条件限制:以高新技术企业作为申请条件的,只能申办 1 副粤港两地车牌。如所办企业满足第一类(即“投资类”)和第二类(即 “高新技术类”)要求的,只能选其中一类作为申请条件。
多口岸申请:已经申请通行其他口岸两地车牌的,亦可申请通行港珠澳大桥口岸两地车牌。
商号与内承单位定义:香港、澳门、台湾和国外公司称为 “商号”,投资兴办的公司称为 “内承单位”。
商号投资限制:同一内承单位有多个商号参与投资的,只能由其中一个商号办理。
口岸选定与变更限制:按此申办条件办理的粤港两地牌只能通行港珠澳大桥口岸,口岸选定后不能变更。
车辆与驾驶人更换限制:自申请获准之日起除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严重损毁、灭失等特殊情况外,3 年内不得更换车辆,不得在同 1年内更换备案主驾驶人和后备驾驶人。
有效期与延期:有效期为 1 年。到期后,内承单位继续被列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名录的,可以延期 1 年。
企业设立与经营文件:《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回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商号登记文件:
香港商号:商号为香港公司的,提交《商业登记证》、《公司注册证书》(香港有限公司提供)或《法人团体的商业登记申请书》(香港无限公司提供)。
澳门商号:商号为澳门公司的需提交《商业登记证》(登录及附注)。
自然人商户:商户为自然人的,提交《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士需提交护照及护照的广东省内公证翻译。
海外商号:商户为海外公司的,需提交海外商业登记证(经广东省内公证处或司法部认可的港澳律师行翻译的中文翻译本)。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车辆登记文件及隶属关系证明:车主与商号名称不一致的,需提交以下材料证明两者存在隶属关系(子母公司、股东或董事):
香港商号:商号为香港有限公司的,需提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公司注册处《周年申报表》;商号为香港无限公司的,需提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税务局商业登记署《法人团体的商业登记申请书》。
澳门商号:商号为澳门公司的,需提交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证明》。
海外商号:商号为海外公司的,需提交海外公司股权关系文件,并由司法部认可的港澳律师行进行证明及翻译。车主登记为其他公司的,需提供公司的登记文件。
驾驶人资料:回乡证、身份证、内地驾照(复印件,印在一张 A4 纸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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