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欧盟委员会起草法规,以修订REACH法规(EC) No1907/2006附录XVII,增加有关甲醛和甲醛释放物质的限制项,具体如下:
1.在法规生效之日的36个月后,在物品生产过程中有意添加甲醛或甲醛释放物质的,如果在附录规定的测试条件下,物品的甲醛释放浓度超过以下限值,则该物品不得投放市场:
(a) 针对木质物品和家具:0.062 mg/m3;
(b) 除木质物品和家具外的物品:0.08 mg/m3。
以上限制不适用于:
(a) 在合理可预见的条件下,仅供室外使用的物品;
(b) 仅用于工业或专业用途的物品,除非在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一般公众可接触到这些物品中释放的甲醛;
(c) REACH法规(EC) No 1907/2006附录XVII第72项范围内的物品;
(d) 法规(EU) 528/2012范围内的生物杀灭产品中的物品;
(e) 法规(EU) 2017/745范围内的医疗器械;
(f) 法规(EU) 2016/425范围内的个人防护装备;
(g) 法规(EC) No 1935/2004范围内的意图直接或间接与食品接触的物品;
(h) 二手物品。
2.在法规生效之日的48个月后,在道路车辆的内部生产过程中有意添加甲醛或甲醛释放物质的,如果在附录所规定的测试条件下,车辆内部的甲醛释放浓度超过0.062mg/m3,则该道路车辆不得投放市场。
以上限制不适用于:
(1) 仅用于工业或专业用途的道路车辆,除非在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一般公众可接触到这些车辆内部中释放的甲醛;
(2) 二手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