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如何登记?投资额如何合规出境?
1.境内机构在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货币、有价证券、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向境外出资前,应到注册地银行申请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在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登记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中的投资总额,允许企业根据实际需要按现行规定对外放款。金融类境外投资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复或无异议函等进行相应登记。
2.境内机构以境外资金或其他境外资产或权益出资的境外直接投资,应向注册地银行申请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银行应审核其境外资金留存或境外收益获取的合规性,涉嫌以其非法留存境外的资产或权益转做境外投资的,不得为其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外汇局资本项目管理部门应加强境内机构以境外资金或其他境外资产或权益出资的境外投资登记业务的事后核查,对涉嫌违规的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处理。
3.多个境内机构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资的,由约定的一个境内机构向其注册地银行申请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银行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完成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后,其他境内机构可分别向注册地银行领取业务登记凭证。
4.境内机构设立境外分公司,参照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管理。境内机构应到注册地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在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开办费用应纳入投资总额登记。境内机构设立境外分公司每年应按规定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
5.银行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为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后,境内机构凭业务登记凭证直接到银行办理后续资金购付汇手续。
二、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变更如何进行登记?
1.多个境内机构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资的,由约定的一个投资主体向其注册地外汇局辖内银行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其他境内机构无需重复申请;银行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完成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变更登记后,其他境内机构可分别向注册地银行领取业务登记凭证。
2.境外企业因减资、转股等需要汇回资金的,在注册地银行办理变更登记后,直接到银行办理后续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开立、汇回资金入账等手续。
3.境外放款转为对境外公司股权的,应向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放款变更或注销登记。
4.境内投资者收购其他境内投资者境外企业股权的,由股权出让方办理变更登记。
5.外国投资者以境外股权并购境内公司导致境内公司或其股东持有境外公司股权的,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加注的营业执照之日起 6个月内完成股权变更,如果境内外公司没有完成其股权变更手续,则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自动失效,应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注销其登记。
6.境内机构设立境外分公司需追加开办费用的,开办费用的金额按照实需原则确定,并在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纳入投资总额登记。
7.境内投资主体设立或控制的境外企业在境外再投资设立或控制新的境外企业无需办理外汇备案手续。
三、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局如何进行清算登记?
1.多个境内机构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资的,由约定的其中一家境内机构向其注册地银行申请办理清算登记。
2.境外企业因清算需汇回资金的,在境外投资企业的境内投资主体(或约定的一家境内投资主体)办理清算登记后,各境内机构可凭业务登记凭证直接到银行办理后续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开立、汇回资金入账手续等。
四、前期费用的额度限制是多少?如何办理前期费用申请?
1.境内机构(含境内企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下同)汇出境外的前期费用,累计汇出额原则上不超过 300 万美元且不超过中方投资总额的15%。
2.境内机构汇出境外的前期费用,可列入其境外直接投资总额。
3.银行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为境内机构办理前期费用登记手续后,境内机构凭业务登记凭证直接到银行办理后续资金购付汇手续。
4.境内投资者在汇出前期费用之日起 6个月内仍未设立境外投资项目或购买境外房产的,应向注册地外汇局报告其前期费用使用情况并将剩余资金退回。如确有客观原因,开户主体可提交说明函向原登记银行申请延期,经银行同意,6个月期限可适当延长,但Zui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
5.如确有客观原因,前期费用累计汇出额超过 300 万美元或超过中方投资总额15%的,境内投资者需提交说明函至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外汇局按个案业务集体审议制度处理)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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