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和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管理,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国质检标联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在产品正式生产前,应依照本办法规定对企业产品标准进行备案,对企业产品执行标准进行登记。食品等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产品标准,是指企业对其产品结构性能、规格、质量特性和检验方法所做的技术规定,以作为产品生产、交付检验、验收和仲裁检验的依据。
本办法所称企业产品执行标准,是指企业根据其产品的适用性所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以下简称“特区技术规范”)或经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和企业联盟标准。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特区技术规范和企业联盟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产品标准,作为生产和贸易的依据。对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特区技术规范的,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特区技术规范的企业产品标准和企业联盟标准。
第四条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辖区分局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负责全市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和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管理工作。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负责办理全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的产品标准备案和产品执行标准登记业务。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辖区分局负责办理本辖区除食品相关产品外生产企业的产品标准备案和产品执行标准登记业务。
第五条企业是企业产品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主体,应严格按照《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的要求制定企业产品标准,并对其产品标准的内容及实施后果依法承担责任。企业产品标准必须在发布后的30日内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企业标准联盟组织制定的联盟标准,其备案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企业产品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特区技术规范或经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的,应将所执行的标准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企业产品执行企业联盟标准的,须经相关企业联盟组织同意后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第六条 申请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复审备案申请表;
(二)标准批准发布文件;
(三)企业产品标准纸质文本2份及电子文本;
(四)企业产品标准编制说明;
(五)企业产品标准审查单(会议纪要);
(六)企业产品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等符合性承诺,与相应性标准是否一致的声明;企业产品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的,应当提供采标的相关说明和材料;
(七)企业营业执照和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各一份(加盖企业公章)。
企业申请产品标准备案需要申请对该标准进行登记的,申请登记仅需提供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列明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