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表权: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作者可自主决定作品何时、以何种方式向公众展示。
2.署名权: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作者能选择以真实姓名、笔名或不署名等形式体现自己的创作身份。
3. 修改权:修改作品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作者可根据自身意愿对作品进行调整和完善。
4. 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确保作品在传播过程中保持作者原本的创作意图和风格。
5. 复制权:以各种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比如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等。
6. 发行权:以出售或者赠与等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像书籍的发行、唱片的销售等。
7. 出租权: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特定作品的权利,主要针对电影作品、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和计算机软件等。
8. 展览权: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在美术馆、展览馆等场所展示作品就涉及展览权。
9. 表演权: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表演的权利。包括现场表演和机械表演。
10. 放映权:通过放映机等设备公开再现特定作品的权利。例如在电影院放映电影。
11. 广播权: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及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作品的权利。
12.信息网络传播权: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比如在网络平台上传作品供用户观看或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