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能否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
更新:2025-01-15 08:30 编号:34111366 发布IP:113.89.70.102 浏览:5次- 发布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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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但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时,若公司股东未出资完毕,或者存在侵占公司财产等情形的,申请人可以申请将公司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那么,申请人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呢?鉴于此,笔者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代理经验,归纳出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时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追加股东的条件,以及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情形,以供读者参考。
一、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条件
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要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就需要向法院证明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司法实践中,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认定标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认定:
1.执行法院作出的终本裁定
执行法院在穷尽所有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无法处置,可以据此认定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
2.被执行人是否具备破产原因
如果被执行人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也可以认定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
3.被执行人是否有可供处置的财产
若被执行人名下已经无财产可供执行,说明公司已经资不抵债,公司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有财产,但如果这些财产无法处置或处置成本过高,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可以认定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
二、哪些情形下可以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
根据法律贵定,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必须遵循法定原则,若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可以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情形的,则不能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追加变更规定》当中,明确规定可以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当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如果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可以申请将该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2.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如果股东通过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等方式抽逃出资,可以申请将该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3.追加未依法履行出资即转让股权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如果股东在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即转让股权,可以申请将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追加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4.追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
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如果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可以申请将该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追加未尽清算义务即办理注销登记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如果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可以申请将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追加无偿受让公司财产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在公司解散后,如果股东或出资人无偿受让公司财产,致使公司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可以申请将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追加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三、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操作流程
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需要申请人有充分的准备,并按照相应流程展开追加程序。笔者认为,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步骤如下:
1.调取工商档案信息
申请人通过调取公司工商档案(工商内档),可以了解清楚公司股东基本信息,公司股东出资情况,出资期限,实际出资额,股权转让信息等。通过工商档案,可以初步分析出股东符合哪一类追加情形,进而开展下一步工作。
若是公司系2014年以前成立的,申请人应当特别注意分析公司股东是否真实出资完毕。申请人可根据工商档案记录的注资账号,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取公司股东是否存在过桥资金的情形(即将资金汇入公司账户通过验资后,又在短时间内将资金转出的行为),分析公司股东是否存在抽逃出资的情形。
2.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人在掌握了公司股东符合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情形的,在固定相关证据后,应以书面形式向执行法院提出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通常情况下,执行法院会以“执异”案号受理审查。
3.法院审查
执行法院在接到申请后,会进行审查。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法院可以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对于复杂的案件,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听证过后作出裁定结果。
4.裁定结果
法院经审查,如果理由成立,执行法院将裁定变更、追加;如果理由不成立,将裁定驳回。
5.救济途径
若申请人对法院的裁定不服,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四、律师提醒
对申请人而言,官司胜诉仅仅是迈出维权的第yi步,zui重要的是能够成功执行回款。若是经过法院执行,发现作为公司的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法院已经做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的,申请人应当关注公司股东是否存在可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情形;若是符合追加情形的,应当及时追加为被执行人,以扩大执行主体,以便早日实现执行回款。
成立日期 | 2019年12月13日 | ||
法定代表人 | 廖龙飞 | ||
主营产品 | 工商财税、许可资质、金融牌照、粤港澳三地车牌、境外投资备案ODI、海外上市股权架构搭建(海外离岸公司注册、VIE、红筹架构搭建等)、香港贵金属与宝石交易牌照、香港BUD专项基金、香港金融牌照、企业合规化整改(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等。 | ||
经营范围 | 一般经营项目是: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电子工程设计服务;信息电子技术服务;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信息咨询、经济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不含限制项目);市场营销策划;网络信息技术开发及应用;网站建设及技术咨询;国内贸易;从事广告业务;经营进出口业务;代理记帐;知识产权代理(不含专利代理);企业登记代理;自有物业租赁;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翻译服务;软件开发;医疗设备租赁;医疗技术咨询;信息咨询。(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劳务派遣;医疗器械的销售;医疗诊断、监护及治疗设备的零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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