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有限合伙基金(LPF)登记实务操作要点解析

2024-12-29 08:30 113.89.71.213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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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有限合伙基金,LP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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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CRS(国家间涉税信息的共同申报准则)以及经济实质法案的推行和实施,基金离岸化经营的合规成本和风险逐渐升高。越来越多的投资人正在寻求基金设立的替代方案。在设立基金和开展基金业务的在岸化发展趋势下,2020年7月9日,香港特区立法会正式通过《有限合伙基金条例》(第637章),后于2020年8月31日生效实施。该条例为在香港成立的基金引入全新的法定框架,即有限合伙基金(LimitedPartnership Funds “LPF”)。


LPF制度是一个由公司注册处负责的注册计划,让私人基金可在香港以有限责任合伙的形式注册。LPF制度使得市场参与者在搭建基金架构和运作时更具灵活性,更重要的是,在当前国际税收和法律环境下,使基金注册地与商业实质保持一致。在香港具有商业实质的香港注册基金将会有一个良好的基础享受税收协定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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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在LPF制度实施之前,基金主要以单位信托或开放式基金公司的形式成立,在设立流程和利润分配等方面的程序较为复杂。香港的《有限责任合伙条例》(第37章)制定于1912年,不能满足基金架构的发展需要。香港借鉴国外的经验,推出了更加宽松的LPF制度,以致力于吸引更多私人投资基金在香港成立和注册。


 LPF制度的特点和优势:1. 注册和解散机制简单;2. 设立和运营成本低(注册和申请费用仅需3034港币);

3. 不受香港证监会监管,免除繁重合规义务;

4. 投资金额和投资范围无限制;

5. LP的资格无限制且保密性强(不出现在注册簿中);

6. 合伙人可自由制定合同条款;

7. 有限合伙人可在香港参与“安全港”活动;

8. 使基金注册地与商业实质保持一致;

9. 享受丰富的免税优惠:

1)利得税(profit tax)与在香港运营的其他基金类似的是,满足了《税务条例》(香港法例第112章)第20AM条的“基金”定义,并且符合了特定豁免条件的有限合伙基金可以享受第112章附表16C规定的合格资产交易,以及从事合格交易的附属交易的利得税的豁免。2)资本增值税(capital gainstax)香港不征收资本增值税,有限合伙基金或其合伙人也无需在香港缴纳资本增值税。3)印花税(stamp duty)LPF的权益不属于“香港证券”,针对LPF权益出资、转移或撤回不征收香港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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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立条件

(有限合伙基金在不向公众公开发售的前提下,无需取得证监会的认可或批准,并可直接于公司注册处进行注册)

1. 符合《有限合伙基金条例》中基金的定义(见后文释义);

2. 具备合法的有限合伙协议(作为合伙基金的章程性文件,可就此跟不同的LP签定个性化的补充协议);

3. 具有一名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 “GP”)及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LP”);

4. 具有符合规定的有效基金名称;

5. 在香港设有办事处,注册地必须在香港;

6.设立目的合法及合伙人并非全部属于同一公司集团(属同一集团下可先注册,但若获注册证明逾2年后,所有合伙人仍属同一集团,则会被剔除);

7.注册为有限合伙基金的申请,须以「指明表格LPF1-有限合伙基金注册申请书」,连同「指明费用港币3,034元」,向公司注册处处长呈交。





(二)申请注册程序


1. 由普通合伙人向公司注册处提出申请并缴费;委托香港律师行或律师呈交;

2. 处长审核资格条件和申请材料(合伙协议无须提交);

3. 发出注册证明书,作为有限合伙基金确证(4个工作日);

4. 注册后1个月内,申请商业登记证;

5. 注册后的任何更改,均应15日内通知公司注册处;

6. 每周年42日内提交周年申报表。





(三)基金架构及相关主体职责


1. 有关主体的职责

有限合伙基金必须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普通合伙人具有对基金管理、控制、运营和决策的权利,普通合伙人可以委任或者兼任投资经理以负责执行基金的日常投资管理事务。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以对普通合伙人基金份额的出质或转让设置限制性条件,以减少基金投资管理的风险。

有限合伙人无权对基金的资产进行管理和控制,对于基金的债项及义务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不超过合伙人协议中约定的注资额,而有权分享因普通合伙人及投资经理管理基金产生的收益及利润。

有限合伙基金的其他责任主体由普通合伙人委任,其中若普通合伙人是另一合伙基金或是非香港有限合伙,则须委任获授权代表,以负责基金的管理及控制。

普通合伙人必须委任基金的负责人,以执行《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615章)附表2所列的就客户作尽职审查及备存记录的规定。负责人须由认可机构(银行、有限制牌照银行或接受存款公司)、持牌法团(571章116和117条-从事证监会受规管活动须获发牌照)及会计专ye人士或法律专ye人士担任。

若普通合伙人证明其妥善保管基金资产的,则并不强制要求委任第三方托管人。

2. 有限合伙基金的基本架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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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离岸基金迁册来港程序


在香港境外以有限合伙形式成立的基金,如符合在香港注册为有限合伙基金的规定,即可在香港注册为有限合伙基金。迁移的基金仍然是同一个法律实体,基金迁册并不影响基金之前的法律主体身份,也不影响在香港注册前订立的合同和通过的决议。 迁册的主要程序如下所示:1. 香港律师行或律师代表代为向公司注册处提交申请材料,材料与新设LPF相同;2. 须具有原基金的名称、所在地及迁册合法合规性的声明;

3. 须在注册日后60天内在原成立所在地撤销注册,否则将被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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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伙人间订立合约的自由

香港有限合伙基金赋予了合伙人较大的合约自由度,从而允许合伙人之间灵活的设计出资计划和利润分配方案。基金的合伙人可以在有限合伙协议中决定:

1. 加入及退出、转让基金权益;

2. 基金的组织、架构、管治和决策程序;

3. 投资范围及策略;合伙人的权力、权利及义务;

4. 财务安排,包括注入资本、撤回资本及收益分派(须保证基金仍有偿债能力)、合伙人的回扣义务等具体的内容。





(二)有限合伙人的“安全港”活动


若有限合伙人参与基金的管理,则应当与普通合伙人共同为基金在有限合伙人参与期间的所有债项及义务承担法律责任。有限合伙人不因参与的决策涉及实在或潜在利益冲突,或参与其他列明的活动而视为参与基金的管理。列明的“安全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1.人员任免方面:担任或授权他人担任基金或普通合伙人的代理人或高ji职员;就新增或退出合伙人,撤销、解散或延期,更换管理人员做出决策;

2.投资决策方面:就基金业务或交易提供意见、做出批准或授权及行使对基金交易的投票权;

3. 财务审查方面:咨询、调查、审视或批准有关基金的账目、估值、资产或事务,并就此提供意见;

4.法律主体和文本方面:担任基金的担保人或担任普通合伙人的担保人;开展法律程序等。





(三)无持牌的强制要求


香港证监会的金融市场牌照中,与基金的投资管理关系较为密切的是9号牌照,是1号牌和4号牌。《有限合伙基金条例》并未规定基金的普通合伙人或投资经理/管理人必须为持牌实体。如果LPF只是对非上市私人公司的股份、香港房地产等进行投资,不会被划入“证券”的范围,不需要持有牌照。若在香港从事受证监会规管的活动,如募资、融资、销售和投资管理等活动,才需要取得相应牌照。

 是否属于香港证监会监管的“资产管理活动”,需要考虑到:

1. 是否在香港设立相关实体;

2. 是否在香港存在资金募集宣传活动;

3. 在香港做出投资决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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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香港正式实施《2019年税务(豁免基金缴付利得税)(修订) 条例》(即The Unified FundExemption,简称“UFE”)将香港税务豁免延伸向所有基金,不论基金是否在香港进行中央管理和控制,均可以豁免利得税。之后香港税务局在2020年6月30日颁布了《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61号》以对UFE做出指引。2021年4月通过了《2021年税务(修订)(附带权益的税务宽减)条例草案》,以为在港营运的私募基金分发给管理人/投资经理的附带权益(carriedinterest)提供税收优惠,对合资格的附带权益不收取任何香港利得税(仅针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二级市场的不适用)。该项税务豁免具有追溯效力,适用于2020年4月1日之后的附带权益。




(一)税务豁免的范围

1. 利得税豁免的范围包括合格投资基金及其设立的特定目的实体(SPE)。不仅适用于香港的税收居民和非税收居民基金,也包括这些基金设立的SPE。

2. 普通合伙人和投资经理的附带收益。

3. 不须交纳印花税、资本税。




(二)基金利得税的豁免条件(不论离岸或在岸)

1.符合“基金”的定义,基金的定义与《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项下“集体投资计划”的定义相符,在《有限合伙基金条例》中有明确的规定;

2.所产生的利润须来自合格交易或以5%为限的附带交易。对于私募基金而言,须满足其他条件,方可在进行私募股权投资交易时获得豁免;

3.合资格交易必须由“指明人士”(持牌法团)在香港进行或安排;合格交易是指《税务条例》(112章)附表16列出的交易类型;

4.若无持牌,该基金须符合“合格投资基金”的定义,即基金有超过4名外部投资者,外部投资者认缴占基金总规模90%,且基金不可把多于30%的基金收益分配给发起人或其关联方。

香港LPF、OFC基金、开曼ELP基金、新加坡私募基金相比,详细的异同体现在哪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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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香港LPF的申请费为479港元,注册费为2,555港元,注册成本很低。【2】香港证监会仅对香港LPF持牌的投资经理进行监管,而不对基金本身进行监管。香港LPF的监管机构为公司注册处。【3】且RFMC仅能向不超过30名合格投资者募集。【4】豁免持牌,只需要“zui低程度的合规安排”,即,理想情况下应在内部拥有独立的合规职能,或能获得海外分支机构的合规支持;可依赖外部服务提供商来提供合规性支持。【5】原则上,基金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费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17%,但根据“金融行业激励”(FinancialSectorIncentive,FSI)计划,在满足下列主要条件及取得MAS批准的前提下,可以适用10%的优惠税率。

香港LPF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而是一个注册机制;香港的开放式基金公司(香港OFC)则是公司制,OFC也有私募机制。

但事实上,香港私募基金本身所享受的税收优惠待遇,基本上是一致的,适用于香港LPF的税收优惠政策也基本适用于香港OFC。

其中zui主要的税收因素包括:

  • 利得税方面:香港UFE「统一基金免税法」制度下的税收豁免;

  • 印花税方面:不征收,因为依据定义,LPF的合伙权益不是“证券”;

  • 资本税方面:不征收。


由于从基金本身税收角度考虑采用LPF还是OFC的差别并不大。真正决定合伙人zui终采用哪种基金架构的是,投资者整体的税收需求。比如,一些美国的投资者通过有限合伙方式投资,在美国境内可以免税,而这会成为基金架构选择的重要考量因素。

从投资者和基金持有人角度看,LPF和OFC间还是有一定区别的。

成立一家合伙制的LPF,这意味其投资者/基金持有人是可以被“穿透”的。香港政府不会对投资者/基金持有人基金所收取的股利征税,如果纳税人是外国人,其所收取基金收入之份额,需要根据投资者/基金持有人所在地法律征税。

对OFC来说,其投资者/基金持有人会从OFC收取股利,其仅就股利所得被征税被自身所在地法律被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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