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有效期为多久?
答:根据11号令第三十五条,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文件和备案通知书有效期2年。如确需延长有效期的,
投资主体应当在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出具该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机关提出延长有效期的申请。
二、11号令第二条中“向既有境外企业增加投资”与第三十四条“主要内容和规模”“中方投资额”发生变化,有何区别?什么情形下需要申请项目变更,什么情形下需要申请新的项目核准或备案?
答:境内企业已取得境外投资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后,项目尚未完成前,拟发生11号令第三十四条规定
的有关情形,企业应按照11号令相关规定申请项目变更。境内企业已完成此前核准或备案的项目,拟向既有
境外企业增加投资,开展新的境外投资项目,应按照11 号令相关规定申请新的项目标准或备案。
三、投资主体申请境外投资项目延期,Zui长可以延期多久?
答:近年来,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进行延期,单次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年。
四、境内非企业组织申请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应如何提供关于追溯至Zui终实际控制人的投资
主体股权架构图?
答:投资主体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的,可以不提供本项附件。
五、境内非企业组织申请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关于“投资主体投资决策文件”应如何提供?
答:境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申请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提供投
资主体作出该项投资决策的有关文件。
六、境内企业A此前办理了项目备案,但目前该项目因商业原因中止,企业A应履行什么手续?
答:企业可以提交项目情况报告,将有关情况告知备案机关。若资金已经汇出境外,建议企业按照外汇管
理部门有关规定履行有关手续。
七、境内企业A已经完成对境外企业B的收购,如果A计划减资、注销或退出B,A是否需要履行
变更手续?
答:境内企业A已经完成对境外企业B的收购,如果A计划减资、注销或退出B,A无需履行变更手续。
八、投资主体在境外投资过程中发生重大不利情况的应如何向发展改革部门报告?
答:根据11号令第四十三条,在境外投资过程中发生外派人员重大伤亡、境外资产重大损失、损害我国与有关国家外交关系等重大不利情况的,投资主体应当在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提交重大不利情况报告表。详见11号令配套格式文本附件12“境外投资重大不利情况报告表”的填报指南。
九、国内企业A收购境外企业股权,已取得发展改革部门的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现拟将获得的股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企业B,是否需要按照11号令第三十四条履行项目变更手续?
答:如果境内企业A收购股权的项目未完成,需要按照11号令第三十四条履行变更手续。如果该项目已完成,则境内企业A不需要再履行项目变更手续。
十、境内企业A拟0元收购境外企业B,企业B的财务报告中显示B有一定资产,该类情况是否适
用11号令?
答:境内企业A在收购境外企业B的过程中既不存在货币、证券、实物、技术、知识产权、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投入,也不提供融资、担保的,不构成11号令第二条所称投资活动,不适用于11号令。
十一、境内企业A拟向境内企业B收购其控制的境外企业b,交易资金拟于境内支付。该类情形是否适用11号令?
答:境内企业A向境内企业B收购其控制的境外企业b,属于11号令所称境外投资,适用11号令。
十二、境内企业A拟将其控制的境外企业a的股权与境外企业B进行股权置换。该类情形是否适用11号令?
答:境内企业A使用其控制的境外企业a的股权,与另一境外企业B进行股份置换,A获得B的股权,属于11号令所称境外投资,适用11号令。
十三、前期费用的额度限制是多少?如何办理前期费用申请?
答:境内机构(含境内企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汇出境外的前期费用,累计汇出额原则上不超过300万美元且不超过中方投资总额的15%”,“如确有客观原因前期费用累计汇出额超过300万美元或超过中方投资总额15%的,境内投资者需提交说明函至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外汇局按个案业务集体审议制度处理)办理”。
十四、境内企业A与境外企业B签署协议,收购B持有的境外企业b,资金来源为境内企业A在境外的自有资金,不涉及跨境资金流动。该类情形是否适用11号令?
答:境内企业A收购境外企业B持有境外企业b,收购资金由A在境外的自有资金支付,不涉及跨境资金流动。上述情形中,境内企业A投入了资产权益,并获得了境外资产b的所有权,属于11号令所称境外投资,适用11号令。
十五、境内企业A持有香港制造业上市企业a的10%股权,现拟从香港二级市场购买2%股权,完成后将持有企业a的12%股权。该类情形是否适用11号令?A在二级市场购买股份无法出具购买协议,应如何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答:境内A公司在已持有香港企业a的10%股权情况下,继续在二级市场购买2%股权,属于直接投资,即属于11号令所称境外投资,适用11号令。项目实施前无法取得协议或类似文件的,投资主体作出合理、充分的说明后可以不提供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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