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主体从深圳已经迁址到广州,下一步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应该怎样操作变更?
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2014年3号令),“企业境外投资经备案或核准后,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按照程序向原备案或核准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涉及主体地址迁移需报请商务部协调系统后台调整企业属地管理部门,可向深圳市商务局或广州市商务局提出变更境外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函及工商登记变更相关证明材料,并由地市商务局报请商务部协调系统后台进行调整。
公司之前通过ODI方式在香港全资设立了一间公司。现在公司的发展战略有调整,要对香港公司进行减资,并将减资的资金汇回境内的投资主体,请问需要向商务部门提供哪些材料明细、履行什么手续?
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2014年3号令)及《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发布境外投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商务合字〔2015〕20号),企业境外投资经备案后,原《证书》载明的境外投资事项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向原备案的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您咨询的减资行为需办理投资额变更,可直接向所在地市商务局申请办理。具体减资所需材料包括:1.境外投资备案表;2.境内主体工商营业执照;3.境内投资主体董事会决议或变更事项内部决议;4.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5.变更事项说明;6.原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彩色扫描件(换领新证时需交回原件)。以上材料均通过系统提交扫描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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