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口贸易的主要形式:
1、加工转口贸易:指货物通关输入到中转国,经加工增值后再输往进口国的贸易方式。货物经过某种程度的加工,使加工后的货物与原来未经过加工的货物在性质、形态、结构和效用上发生一些变化。这种贸易方式不仅可以获得转口利润,还可获加工利润。
2、单据处理贸易:是指出口商通过中间商与进口商发生买卖关系,而后将货物直接从出口国运往进口国的贸易方式。在这种情况下,货物并为在第三国通关进出口,而中间商亦仅涉及交易单据的处理。这种单据处理贸易方式实际上是货物所有权的再出口。
3、纯粹转口贸易:所谓纯粹转口贸易是指中转的第三国的中间商对进口的货物未经加工再出口。当然中间商可以将进口货物在当地保税仓库进行分级、混装、贴标签等。这些活动并为改变原进口货物的形态、性质、结构或效用等,不属于加工的范围。
4、再出口贸易:再出口又称复出口,凡外国商品进口后未经加工又输到外国,都属于再出口;在欧洲和拉丁美洲一些国家,凡外国商品运进本国海关仓库,未经加工,又从海关仓库运往国外的,均列外再出口。
转口交易注意事项:
1、只允许外汇分类A的企业操作转口贸易,但资金收付只能在同一家银行操作,且收付必须一样的币种,即如果支付是美元,则收款时也是美元,不能错币。
2、外汇分类C的企业,作不允许操转口贸易B的企业: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60条规定:B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的转口贸易收支,金融机构应该审核买卖合同、指出申报凭证及相关货权凭证。B类企业不得办理时间间隔超过90天(不含)的转口贸易收汇收支。
3、A类企业操作的转口贸易单笔如果收货支付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且收支时间超过90天,需做转口贸易报告。
4、银行在办理转口贸易收支时逐笔审核合同、发票真实有效的运输单据,提单仓单等货权凭证,确保交易的真实性、合规性、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