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后,可按以下步骤进行工伤赔偿:
伤情相对稳定后,若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情况,职工可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鉴定内容包括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
根据伤残鉴定等级,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计算各项赔偿金额,赔偿项目通常包括以下几方面 :
医疗费用:治疗工伤所需的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停工留薪期待遇:职工因工伤需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
住院伙食补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通常为 70%。
交通、食宿费用: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伤残等级,由用人单位支付相应月数的本人工资。一级伤残为 27 个月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 25个月,三级伤残为 23 个月,四级伤残为 21 个月,五级伤残为 18 个月,六级伤残为 16 个月,七级伤残为 13个月,八级伤残为 11 个月,九级伤残为 9 个月,十级伤残为 7 个月。
伤残津贴:对于一至四级伤残职工,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 85%,三级伤残为 80%,四级伤残为 75%。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在整个工伤赔偿过程中,职工或其家属可随时咨询专业律师,获取法律建议和指导,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