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实施前取得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项目实施前,是指投资主体或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为项目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之前。
投资主体应将境外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向发改委申请备案或核准,并注意以下事项:
1.投资主体情况:多个投资主体联合开展境外投资的,应逐一说明各投资主体情况。项目涉及投资主体控制的多家境外企业的,应逐一说明有关企业情况。比如:境内企业A控制境外企业B,B控制境外企业C,C控制境外企业D。A通过D开展境外投资项目。按照“逐层穿透”的原则,应逐一说明B、C、D有关情况)。
2.投资目的地:投资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应说明具体投资路径。比如:境内企业A在甲国设立企业a,由a在乙国设立企业b,再由b和出售方签署关于收购丙国企业股权的协议,则投资主体应阐明整个投资路径,该项投资的直接目的地为甲国,终目的地为丙国,其他有关国家和地区为乙国。
3.项目投融资方案:包括投资方案、中方投资额及其构成等。中方投资额是投资主体直接以及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为项目投入的货币、证券、实物、技术、知识产权、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以及提供融资、担保的总额。
禁止开展的投资
禁止境内企业参与危害或可能危害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等的境外投资,包括:
1.涉及未经国家批准的军事工业核心技术和产品输出的境外投资。
2.运用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工艺、产品的境外投资。
3.赌博业、色情业等境外投资。
4.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禁止的境外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