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投资备案(核准)对象主要分为三种:
设立终目的地企业需备案(核准)
为掌握对外投资资金的真实去向,也有利于有关部门为对外投资企业提供服务和保障,《暂行办法》明确对外投资备案(核准)实行终目的地管理原则,进行“穿透式”管理。根据《暂行办法》规定,除另有规定的以外,对外投资的市场主体、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按照”有关部门引导、企业主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开展对外投资,在境外设立(包括兼并、收购及其他方式)企业前,应按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相关信息和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相关主管部门为其办理备案或核准。这里所述的企业为终目的地企业,终目的地指境内投资主体投资终用于项目建设或持续生产经营的所在地。这就是所谓的终目的地管理原则。
企业在什么情况下要做ODI备案?
• 国内公司需要进驻海外市场,处理业务等需要创建海外公司;
• 企业需要向外投资项目进行汇款,银行则需要按照规定要求企业提供相关备案文件,才能进行汇款操作;
• 国内公司在海外设立的子公司,再返回国内设立外资企业,需要开设银行外汇账户;
• 国内企业同国外公司有合作的项目或业务;
• 内地公司需要为海外子公司的银行账户付激活款。
ODI备案的条件
根据以往的ODI备案实操案例,大部分通过审核的企业基本满足以下4个申请条件:
① 符合“境外投资”定义:
境内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② 主体和成立时间要求:
主体需要为我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成立时间不满一年的企业,无法提供完整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一般无法通过审批部门的核准或备案。
③ 股东背景、资金来源、投资真实性要求:
无法具体说明境内股东或合伙人背景、资金来源(例如:自有资金、银行贷款、以募集资金等合规方式获取的资金)以及境外投资项目真实性的,很难通过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