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认证模式可分为以下9种基本模式,
模式 A:内部生产控制 (自我声明)(Module A:Internal Production Control)
模式 Aa:内部生产控制,加第三方检测(Module Aa:Intervention of a Notified Body)
模式 B:EC 型式试验(Module B: ECType-examination)
模式 C:符合型式(Module C: Conformityto Type)
模式 D:生产质量保证(Module D:Production Quality Assurance)
模式 E:产品质量保证(Module E: ProductQuality Assurance)
模式 F:产品验证(Module F: Productverification)
模式 G:单元验证(Module G: UnitVerification)
模式 H:全面质量保证(Module H: FullQuality Assurance)
欧洲ce认证是证实该产品已通过了相应的合格评定程序和/或制造商的合格声明,成为产品被允许进入欧共体市场销售的通行证。:CE是一个缩略符号,有CE标志的产品表明符合欧洲规定的产品标准(EssentialRequirements)。
法律客观:
《技术协调与标准化新方法》第一条协调标准根据欧盟官方文件“基于新方法和全球方法的指令的实施指南”中绐出的解释,协调标准是欧洲标准组织(CEN一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ETST——欧洲电信标准协会)采用的欧洲标准,按照欧盟委员会和欧洲标准组织达成的通用指南进行制定的,在广泛征求各成员国意见之后,由欧盟委员会批准发布的。协调标准是由欧盟委员会授权欧洲标准组织依据新方法指令的基本要求组织制定的欧洲标准。目前,欧盟委员会已发布的协调标准近万项,这些标准,对内促进了欧盟市场的一体化,对外成为欧盟重要的技术性贸易壁垒。
基于以上几种基本模式的不同组合,又可能衍生出其它若干种不同的模式。一般地说,并非任何一种模式均可适用于所有的产品。换言之,也并非制造商可以随意选取以上任何一种模式来对其产品进行CE认证。
自我声明模式或必须通过第三方认证机构
风险水平(Risk Level) 较低(MinimalRisk)欧盟的产品指令允许某些类别中风险水平 (Risk Level) 较低(Minimal Risk)的产品之制造商选择以模式A:“内部生产控制 (自我声明)”的方式进行CE认证。风险水平较高的产品必须通过第三方认证机构NB(NotifiedBody)介入。对于风险水平较高的产品,其制造商必须选择模式A以外的其它模式,或者模式A外加其它模式来达到CE认证。也就是说,必须通过第三方认证机构NB(NotifiedBody)介入。
欧盟授权代表(European AuthorisedRepresentative 或European AuthorizedRepresentative)是指由位于欧洲经济区EEA(包括EU与EFTA)境外的制造商明确指定的一个自然人或法人。该自然人或法人可代表EEA境外的制造商履行欧盟相关的指令和法律对该制造商所要求的特定的职责。
“CE”标志是一种安全认证标志,被视为制造商打开并进入欧洲市场的护照。CE代表欧洲统一(CONFORMITEEUROPEENNE)。凡是贴有“CE”标志的产品就可在欧盟各成员国内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