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没有请员要不要做薪俸税的税表申报

更新:2025-02-02 08:00 编号:35314880 发布IP:120.229.28.30 浏览: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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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薪俸税

假若个人自香港获得受僱收入,不论该人士是否香港居民,也可能须在港课缴薪俸税。

利得税

任何人士在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而从该行业、专业或业务获得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应评税利润(售卖资本资产所得的利润除外),均须课缴利得税。须课税的人士不论是否居港人士或非居港人士。居港人士得自海外的利润可毋须在香港纳税;反过来说,非居港人士如赚取于香港产生的利润,则须在香港纳税。至于专业或业务是否在香港经营及利润是否得自香港的问题,主要是根据事实而定,但所采用的原则可参考香港法庭的判决。

何谓「非居港」?

《税务条例》第2(1)条的释义条文中并没有对「非居港」一词加以界定,但要断定某人是否属非居港个人则视乎个别个案的事实而定。在实际执行上,税务局一直认为非居港个人为该个人在香港没有住所或习惯性居所。

作为付款人,我该怎办?

付款人可提交 IR623P表格以申报向非因受僱而在香港提供服务的非居港个人应支付款项,例如在香港提供服务的调解员、顾问、外访律师或讲师等。

僱主申报非居港个人的僱员薪酬应填报 IR56 系列表格 (IR56B/E/F/G)。

作为非居港个人,我该怎办?

若任何非居港个人有香港应课税入息或利润,须通知税务局。《税务条例》第51(2)条规定,任何应课税的人士,除非已收到税务局发出该年度的报税表,否则便应在有关课税年度的评税基期结束后四个月内,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其本人须就该课税年度而课税。而非居港个人在香港提供服务而收取报酬,可提交IR623R 表格通知税务局其应课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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