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专利申请是指根据《欧洲专利公约》(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EPC)向欧洲专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EPO)提出的专利申请,依《欧洲专利公约》授权的专利为欧洲专利。
欧洲专利可以根据申请人的指定请求在EPC成员国生效;根据EPO与特定国家的单独协议,申请人还可以请求欧洲专利在延伸国和生效国生效。在每一个指定生效的国家,欧洲专利与在该国内专利主管部门授权的国内专利具有同等效力,均依据国内法获得保护。
欧洲专利授权条件?
(1)须为产品发明或方法发明;
(2)具有新颖性,即不属于申请日(包括优先权日)前以任何形式为公众所知的现有技术,但在申请日(包括优先权日)前6个月内由于明显滥用与申请人的关系或者为了在特定国际展览会上展览而公开的,不影响新颖性;
(3)具有创造性,即对相关技术领域的一般技术人员来说不是显而易见的;
(4)能够工业化生产或使用;
(5)充分披露,使得相关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施该发明;
(6)一次申请仅能涉及一个发明或者属于同一发明构思的一组发明,在EPO可以提出分案申请;
(7)不属于不得授予专利的客体,比如人类或动物的治疗或诊断方法、新植物或动物品种、生产动植物的实质生物学方法、发现、数学方法、计算机软件、商业方法等;
(8)发明的实施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公共道德,比如克隆人体或将人类胚胎用于商业目的等。
申请流程
1提交申请
申请途径:
直接向欧洲专利局提交申请
PCT途径
《巴黎公约》
欧洲专利申请文件语言为英语、法语及德语。申请文件主要包括申请表,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如有)以及说明书摘要等。
2形式审查
欧洲专利局对申请文件进行形式审查,检查申请文件的完整性,并确认专利申请的申请日期,如无缺陷,则进入检索阶段。
3发出检索报告
欧洲检索报告会列出欧洲专利局对现有技术的检索结果,并会附上一份检索意见。该报告包含发明的可专利性意见,即对专利申请是否满足实质性授权条件(单一性、清楚性、新颖性、创造性等)的详细评述。
申请人据此判断专利申请的授权前景,如果申请人认为该申请没有授权可能,可以撤回申请,如果申请人认为有授权可能,则可依据检索报告对申请进行修改。
4公布
欧洲专利局通常会在自申请之日(含优先权日)起的18个月后,公开欧洲专利申请。若有申请人提出要求,欧洲专利局亦可提前公开专利申请。在欧洲专利申请公布后的6个月内,申请人需递交书面请求,要求实质审查,并缴纳相应的审查费用。
5实质审查
如申请人决定继续申请程序,除了答复检索意见之外(如需要),申请人还需要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并缴纳实质审查费及指定费,期限一般为欧洲检索报告公布后的6个月内(巴黎公约途径)或国际检索报告公布后的6个月内(PCT途径)。
欧洲专利局会对专利申请是否符合授权条件进行审查。申请人需要在收到审查意见通知书的4个月内进行答复,答复可以申请延期两个月。
6授权
欧洲专利局审查后,若无驳回理由,将发出《授权意向通知书》并附拟授权文本。申请人需在4个月内确认是否接受,提交权利要求翻译,并缴纳授权费用。完成后,欧洲专利局将发出《授权决定通知书》。
7生效
授权公告日起3个月内,选择生效国家并缴纳相关费用。德国、英国、法国、爱尔兰、瑞士、列支敦士登、卢森堡、摩纳哥、比利时的专利将自动生效,但需向各国专利局登记代理人或联系人地址。其他国家需按规定翻译权利要求或专利全文,并缴纳官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