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抗震标准总则:
1、为了贯彻地震工作以预防为主的方针,减轻地震破坏,减少损失,对现有建筑的抗震能力进行,并为抗震加固或采取其他抗震减灾对策提供依据,特制定本标准。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建筑,在遭遇到相当于抗震设防烈度的地震影响时,一般不致倒塌伤人或砸坏重要生产设备,经修理后仍可继续使用。
2、本标准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9度地区的现有建筑的抗震。抗震设防烈度,一般情况下,可采用地震基本型度。行业有要求的建筑,应按的规定进行。注:本标准6、7、8、9度为抗震设防烈度为6、7、8、9度的简称。
3、现有建筑应根据其重要性和使用要求,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分为四类,其抗震验算和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甲类建筑,抗震验算和构造均应按规定采用:
(2)乙类建筑,抗震验算,可按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用;抗震构造,除9度外可按提高一度的要求采用;丙类建筑,抗震验算和构造均应按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用;丁类建筑7~9度时,抗震验算可适当降低要求,抗震构造可按降低一度的要求采用;6度时可不做抗震。
4、现有建筑的抗震,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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