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5 GB 8410-2006《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
4.1.5.1 产品的分类
该标准规定了汽车内饰材料水平燃烧特性的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适用于汽车内饰材料水平燃烧特性的评定。鉴于各种汽车内饰零件实际情况(零件应用部位、布置方法、使用条件、引火源等)和标准中规定的试验条件之间有许多差别,该标准不适用于评价汽车内饰材料所有真实的车内燃烧特性。
该标准未将内饰材料分类,但包括的产品种类较多:座垫、座椅靠背、座椅套、安全带、头枕、扶手、活动式折叠车顶、所有装饰性衬板(包括门内护板、侧围护板、后围护板、车顶棚衬里)、仪表板、杂物箱、室内货架板或后窗台板、窗帘、地板覆盖层、遮阳板、轮罩覆盖物、发动机罩覆盖物和撞车时吸收碰撞能量的填料、缓冲装置等所用有机材料。
4.1.5.2 燃烧性能要求
该标准中规定燃烧性能按照水平法考核,要求内饰材料的燃烧性能必须满足以下技术要求:
燃烧速度不大于100mm/min。
4.1.5.3 结果表示
--如果试样暴露在火焰中15s,熄灭火源试样仍未燃烧,或试样能燃烧,但火焰达到第一测量标线之前熄灭,无燃烧距离可计,则被认为满足燃烧速度要求,结果均记为A-0mm/min。
--如果从试验计时开始,火焰在60s内自行熄灭,且燃烧距离不大于50mm/min,也被认为满足燃烧速度要求,结果记为B。
--如果从试验计时开始,火焰在两个测量标线之间熄灭,为自熄试样,且不满足1.4.3.2项要求,则按要求计算燃烧速度,结果记为C-燃烧速度实测值mm/min。
--如果从试验计时开始,火焰燃烧到达第二标线,或试样长时间缓慢燃烧在试验计时20min后被中止试验时,则按要求计算燃烧速度,结果记为D-燃烧速度实测值mm/min。
--如果出现试样在火焰引燃15s内已经燃烧到达第一标线,则认为试样不能满足燃烧速度的要去,结果记为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