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技术法规比较健全和完善,其对进口纺织品制定的各种法规条例分布在联邦政府各部门颁布的法典中,并且绝大部分法规条例编入了《联邦法规法典》(Codeof Federal Regulations,简称CFR)。


强制性标准 | 适用范围 |
16CFR 300 《羊毛产品标签法案实施条例》 | 适用于进口到美国的所有羊毛制品。 |
16CFR301 《毛皮制品标签法案实施条例》 | 适用于进口到美国的所有毛皮制品。 |
16CFR303 《纺织产品标签法案的实施条例》 | 适用于服装制品,手帕,围巾,床上用品,窗帘、帏帐,装饰用织物,桌布,地毯,毛巾等。 |
16CFR423 《纺织品服装和面料的维护标签》 | 适用于纺织服装及面料的制造商和进口商,包括管理或控制相关产品制造或进口的组织和个人。 |
16CFR1610 《服用纺织品的燃烧性标准》 | 适用于穿着的服饰及材料,帽子、手套、鞋子除外。 |
16CFR1611 《乙烯基塑料薄膜的燃烧性标准》 | 厚度为小于等于2.54μm乙烯基塑料薄膜。 |
16CFR1615&16CFR1616 《儿童睡衣燃烧性标准》 | 16CFR1615适用于尺码为0-6的儿童睡衣;16CFR1616适用于尺码为 7-14的儿童睡衣。 |
16CFR1630 《地毯和垫子表面可燃性标准》 | 适用于家庭、办公室或宾馆使用的、未通过机械的方法(如钉子等)粘附、单向尺寸大于1.83m、表面积大于2.23 m2的地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