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企业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需要备案吗?
A12:需要备案在当前全球化深入发展的背景下,国内企业出海已成为推动经济增长、实现国际化战略的重要路径。随着越来越多的企业迈出国门,境外上市逐渐成为企业扩张的重要手段。在企业境外上市活动中不可避免地涉及跨境资金流动,而外汇合规是监管部门对境外上市备案的重点关注领域之一。
由于我国是有一定外汇管制的国家,无论个人还是企业投资,境内外的资金不可以随便进出,需要遵守国家对个人和企业外汇管制的要求,关于37号文登记及ODI投资备案的相关运作手续应运而生。在实际操作中两者容易被混淆,本文将围绕这个话题进行梳理解析,以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相关管理措施。
关于37号文登记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37号文),简称37号文。主要是对境内居民到境外投融资之后并返程投资的一个合规性政策,是由外汇管理局监管受理,受理对象为自然人,并非法人和企业。受理完成后,得到的是一份外汇管理局发放的备案表格。这是我国个人,也就是自然人唯一的境外投融资的合规途径。
ODI备案作为中国企业出海的步,不是一项极其复杂的任务,但涉及到多部门的协调与审批,仍需谨慎处理。以下是关于ODI备案的关键点解析及实践问题解答。
国家鼓励企业合法合规开展海外投资,也强化了对“非理性对外投资”的监管。2016 年 12 月 6日,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汇局四部门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指出:相关部门将密切关注企业在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领域出现的“非理性对外投资”的倾向,以及大额非主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对外投资、“母小子大”、“快设快出”等类型对外投资等类型对外投资中潜在的风险隐患,建议有关企业审慎决策。
依照相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所透露的监管倾向,倘若企业存在以下境外投资行为,通常会被判定为存在异常状况,并且极有可能受到监管部门的重点关注:
业务无关:投资项目业务与境内母公司主营业务毫无关联。
母小子大:境外子公司投资规模远超境内母公司实力,且母公司财务状况难以支撑。
快设快出:部分投资人设立“空壳公司”专门用于境外投资,以实现境内资产迅速向境外转移。此类公司在境内无其他经营活动,成立数月即在无实体经营的情况下开展境外投资活动。投资主体在资金出境后可能通过减持或其他方式退出投资项目,达成“快设快出”目的,致使投资主体的设立成为境外投资流程中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