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27日,欧盟官方宣布Zui新标准EN 71-1:2014+A1:2018取代EN71-1:2014,成为玩具指令2009/48/EC新的协调标准。
范围:本标准主要描述了有关玩具机械和物理性能方面的要求和测试方法,也包括有关包装、标志和标签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设计或者预计供14岁以下儿童玩耍的产品或者材料,无论是否专门提供。包括依据儿童行为特点的正常使用和合理滥用前后的玩具。
本标准包含针对适合36个月以下、18个月以下和太小无法独自坐起的儿童的玩具的特殊要求。根据指令2009/48/EC,“预计提供使用”是指父母或者监护人根据玩具的功能、尺寸和特性合理地判断其适用年龄段。根据本标准,例如功能简单的用于手持和搂抱的软体填充玩具会被认为预计提供给36个月以下儿童。
技术要求:4 常规要求
4.1 材料清洁:玩具和玩具中的材料必须清洁无污染。材料清洁评估只需要用目视观察。
4.2组装:如果玩具是预计提供给儿童进行组装的,本标准的要求适用于每个提供给儿童的零件和组装好的玩具。对于组装玩具的要求不适用于组装过程是其玩耍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的琬具。如果玩具是预计由成人组装的则适用这些要求。组装玩具必须附有详细的组装说明,说明内容应当包含是否必须由成人组装或者在使用前由成人检查组装是否正确。
4.3柔软的塑胶薄膜,无衬底的面积大于100mmX100mm的薄膜必须:(a)平均厚度等于或者大于0.038mm,或者(b)在任意30mmx30mm面积内Zui少有1%面积的孔。对于塑胶气球,4.3.(a)的要求适用于双层塑料薄膜(即在不充气或不破坏气球的情况下测量)。
4.4 玩具袋开口周长大于380mm且以拉绳作为收口方法的玩具袋必须由透气材料制成,或者应符合4.14.2a)的要求。
4.5玻璃。可触及的玻璃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用于适合36个月及以上儿童的玩具中:(a)其使用是玩具功能所必须的(例如光学玩具、玻璃灯泡、实验套装中的玻璃);(b)用于加强作用的纤维玻璃;(c)用作实心玻璃弹珠或者玩偶中的实心玻璃眼睛;(d)其它类型的玻璃元件(例如玻璃珠子)经过跌落测试和冲击测试后不能产生可触及的危险的尖点和利边。
4.6膨胀材料。本条款要求不适用于成长套装中的种子。在进行扭力、拉力、跌落、冲击和压力测试前后,玩具中的膨胀材料或者部件如果形成小部件,则在进行浸泡测试后其任意方向的尺寸不能膨胀超出50%。如果膨胀材料是被另一材料包裹着的,该包裹材料预计在浸泡过程中破裂的,那么膨胀材料在移除该包裹材料后同样需要满足4.6条款的要求。
4.7边缘。可触及的边缘不应出现不合理伤害的风险o(a)经过利边测试后判定为锋利的金属或者玻璃边缘被认为是有潜在危害性的利边。如果边缘无法通过利边测试,则需要根据玩具的可预见使用情况来评估其是否具有不合理饬害的风险。任何形式的边缘都需要进行利边测试。(b)对于搭接边缘,如果薄片厚度等于或者小于0.5mm,且其与下表面的间隙大于0.7mm,则需要符合4.7(a)条款的要求。(C)金属(包括紧固件)或硬质聚合物的边缘应没有可造成危害的毛刺。软质聚合物材料的毛边不认为是毛刺。(d)功能性利边可以用在适合36个月及以上儿童的玩具中,但必须在包装和说明书中提醒使用者注意这些利边的潜在危险。电导体、显微镜的盖玻片和载玻片的利边不需要加警告语。
4.8jianduan和金属丝。金属丝和可触及的jianduan不应出现不合理伤害的危险。(a)经过尖点测试后判定为尖锐的jianduan被认为是有潜在危害性的尖点。如果jianduan无法通过尖点测试,则需要根据玩具的可预见使用情况来评估其是否会出现不合理伤害的危险。铅笔和类似的书画工具的jianduan不认为是尖点。(b)玩具中必不可少的功能性尖点可以使用在36个月及以上儿童的玩具上,但必须在包装及使用说明书中提醒使用者注意尖点引起的潜在危险。导电用的尖点不需要加警告语。(C)设计和预计用于弯曲的,以及用于支撑或固定形状的金属丝,进行挠曲测试过程中不应断裂和产生尖点,或者刺穿玩具的外表面。(d)设计和预计并非用于弯曲的,但玩耍过程中会偶然被弯曲的金属丝,进行挠曲测试过程中不应断裂和产生尖点,或者刺穿玩具的外表面。(e)玩具表面的碎片和可触及的边缘在可预见的使用情况下不应出现不合理伤害的危险。
4.9突出物。突起的管状和硬质部件,如果可能对儿童造成刺伤危险的,应加以保护。并且保护件在进行拉力测试过程中不应被移除。玩具伞杆的末端应加以保护。保护件在进行拉力测试过程中如果脱落,该jianduan不能出现危险的尖点和利边,其直径必须大于和等于2mm没有毛刺和加工成光滑的、圆形的和近似圆形的末端。
4.10 相对运动的部件
4.10.1折叠和滑动机构。本条款的要求不适用于潜在座位表面的宽度小于140mm的玩具。具有折叠和滑动机构的玩具应当符合下列要求:(a)玩具推车和玩具摇篮车具有能折向儿童的手把或者其它构件,应当具有至少一个主锁定装置和至少一个副锁定装置,这两个装置应当直接用于折叠机构。至少一个锁定装置能够在玩具展开时自动锁上。当按照8.18.2a)(玩具推车和玩具摇篮车)进行测试时,玩具不应坍塌,且锁定装置不能失效或者脱锁。结构相同的两个装置(如锁定环),一个在玩具的左侧,另一个在玩具的右侧,被认为是一个锁定装置。如果其中一个锁定装置没有锁上的情况下能部分展开玩具拖车或者玩具摇篮车,则应当按这种位置进行8.18.2a)(玩具推车和玩具摇篮车)的测试。(b)玩具推车和玩具摇篮车的手把或者其它构件向儿童折叠时,如果不构成危险,应当至少有一个能手动操作的锁定装置或者安全销。当按照8.18.2b)(玩具推车和玩具摇篮车)进行测试时,玩具不应坍塌,且锁定装置不能失效或者脱锁。如果在锁定装置没有锁上的情况下能部分展开玩具拖车或者玩具摇篮车,则应当按这种位置进行8.18.2b)的测试。(c)其它可坍塌玩具(例如熨衣板、折叠椅和折叠桌等)上的折叠装置如果可能产生剪式动作:(i)应当具有一个安全销或者锁定装置。当按照8.18.3(其它可坍塌玩具)进行测试时,玩具不应坍塌,且锁定装置不应失效或者脱锁;以及(ii)产生剪式动作的活动部件之间应当至少具有12mm的间隙。(d)条款(a)、(b)或者(c)以外的玩具,如果具有预定承受或者能够承受儿童重量、并能够夹伤手指的折叠或者滑动机构,其结构应做到:如果活动部件间的间隙能插入5mm直径的圆杆,则应当也能插入12mm直径的圆杆。
4.10.2驱动装置。下列(a)和(b)的要求不适用于其力度无法对手指或者身体其它部件造成伤害的驱动装置。驱动装置和发条钥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a)驱动装置应当加以封闭,使其在按照8.5(跌落测试)和8.7(冲击测试)进行测试时,不应出现可触及的危险锐利边缘(8.11边缘的锐利性)或者危险锐利尖点(8.12尖点的锐利性)或者具有其它夹伤手指或者身体其它部位的危害。(b)大型和笨重玩具内的驱动装置应当加以封闭,使其在按照8.6(倾翻测试)进行测试时,不应出现可触及的危险锐利边缘(8.11边缘的锐利性)或者危险锐利尖点(8.12尖点的锐利性)或者具有其它夹伤手指或者身体其它部位的危害。(C)发条铜匙或者走动手柄的形状和尺寸应当:如果钥匙或者手柄与玩具主体间的间隙能插入5mm直径的圆杆,则应当也能插入12mm直径的圆杆。
4.10.3铰链。如果由一个或者多个铰链连接的任一部件的质量小于250g,则本要求不适用。玩具的两个部件是通过一个或多个铰链连接,若铰链线上装配后的边缘之间有间隙,其结构应当做到:如果活动部件间的间隙能插入5mm直径的圆杆,则应当也能插入12mm直径的圆杆。
4.10.4弹簧。弹簧应当符合下列要求:(a)如果盘簧在任一使用位置其相邻的两个螺旋之间的间隙大于3mm,则应当不可触及;(b)对于拉伸弹簧,如果弹簧受到40N的拉力时,其相邻的两个螺旋之间的间隙大于3mm,则应当不可触及,此要求不适用于在去掉负载后不能恢复原状的弹簧。(C)对于压缩螺旋弹簧,如果静止时其两个相邻螺旋之间的间隙大于3mm,并且在玩具使用时弹簧能承受40N或者以上的力,则应不可触及。此要求不适用于受到40N的拉力后不能恢复原型的弹簧,或者绕在玩具另一个零件上导致可触及探针无法插入相邻螺旋超过5mm的弹簧。
以上解读是基于欧盟玩具指令2009/48/EC,差异对比以新版标准为依据,仅供参考。部分图文信息来源互联网,版权归属原作者。如有侵权及时告知,经核实后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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