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与香港的双重课税宽免协定(DTA)合作伙伴发生双重征税问题,香港通常可享受税收抵免。换言之,非双重课税宽免协定(DTA)合作伙伴将无法获得税收抵免。
如果非香港来源的被动收入在离岸收入豁免征税机制(FSIE)下需要缴纳香港利得税,而有关收入在其他税收管辖区也需要缴纳类似性质的税款,则无论对方是否DTA合作伙伴,纳税人都可享受税收抵免。机制如此制定是因为离岸收入豁免征税机制(FSIE)的制定完全是为了回应来自欧盟的压力,而不是增加香港的税收。
在拟议的离岸收入豁免徵税机制(FSIE)下,已经为其被动收入缴纳了外国税的纳税人应该更加宽松。
香港利得税制度下确定四项有关被动收入来源的基本原则:
受涵盖的被动收入 来源规则
利息收入 提供信贷测试方法/作业验证法
股息收入 投资的税务居民身份
*在所有情况下 不征税
处置收益(处置股份或股权权益的收益)上市股份:证券交易所所在地
非上市股份:销售合同受影响的地方
知识产权收入 合同生效测试
知识产权DEMPE职能地点
利息收入:对于简单的贷款安排而言,应使用提供信贷测试方法来定义利息收入的来源,此方法指出利息收入的来源取决于贷款资金首次提供给借款人的地点。对于放债人、企业财资中心等较为复杂的情况,则可进行作业验证法辨别利息收入的来源。香港税务局越来越多地使用作业验证法来确定利息收入的来源。
股息收入:由于来自香港的收入也免缴香港利得税,在引入离岸收入豁免征税机制(FSIE)之前,股息收入在香港是 免税的。
处置收益:长期投资资本收益在香港是免税的,这是香港税收制度的基石。问题在于,离岸收入豁免征税机制(FSIE)是否会凌驾于香港税收制度的资本收益索赔利益之上。
知识产权收入:合同生效测试和知识产权的使用地点是确定特许权使用费来源的两个传统标准。按照国际惯例,知识产权的DEMPE功能(开发、增强、维护、保护和利用)的执行地点现在也是一个重要的标准。
除了上述香港现行的来源规则外,为了在香港寻求离岸利润申索,纳税人还必须在拟议的离岸收入豁免征税机制(FSIE)下履行以下规则:
受涵盖的被动收入 来源规则
利息收入 经济实质要求
(Economic SubstanceRequirement)
股息收入 经济实质要求或
参股豁免(ParticipationExemption)
处置收益(处置股份或股权权益的收益)经济实质要求或
参股豁免(ParticipationExemption)
知识产权收入 关联度规则(NexusApproach)
不在豁免规则范围内的受涵盖纳税人收到的所有受涵盖被动收入,均须在香港缴纳利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