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 37 号文登记是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的重要合规程序。以下是其登记的合规途径及相关要点:
适用对象
中国企业创始人:如搭建红筹架构境外上市时,需设立特殊目的公司(SPV)持有境内运营实体权益,此时创始人需办理 37号文登记。
中国企业的中国籍股东:参与企业境外投资决策或持股,通过 SPV 进行投融资及返程投资的股东。
参与股权激励计划(ESOP)的员工:在非上市的特殊目的公司以本企业股权或期权等为目标,对境内企业的相关人员进行股权激励时,员工在行权前需办理。
登记条件
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在提请 37 号文正式登记之前,必须完成境外层 SPV 公司的设立,建议每个申请人各自设立单独的 SPV公司,以减少因股份变化引起的复杂变更登记。
明确境内外架构连接:在搭建红筹架构中,境内外架构的连接,如设立外商独资企业(WFOE)或境内运营实体变更为WFOE,视为出资完成,37 号文登记需在此之前完成。
登记地点
境内资产或权益出资:境内居民个人以境内资产或权益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的,应向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所在地银行(一般通过境内权益公司注册地的商业银行)申请办理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如有多个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且所在地不一致时,境内居民应选择其中一个主要资产或权益所在地银行集中办理登记。
境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出资:境内居民个人以境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出资的,应向户籍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登记。
所需材料
书面申请及外汇登记表:提交书面申请,并附《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一式两份)。
身份证明文件:境内居民个人的身份证、护照等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特殊目的公司文件:特殊目的公司的登记注册证书、股东名册/认缴人名册等证明文件。
境内权益公司文件:境内权益公司的股东会决议书、注册证书、章程等,需加盖工商局档案管理中心查询章或公章。
资产或权益证明:境内居民个人直接或间接持有拟境外投融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的证明文件,或者合法持有境外资产或权益的证明文件。
其他材料:如涉及股权激励,还需提交已登记的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外投资外汇业务登记凭证等;如为补登记,还需提交境内外企业权力机构同意境外投融资的决议书、融资资金来源的证明材料等;银行可能要求的其他证明文件,如海外融资意向书等。
登记流程
准备资料:按照要求准备齐全上述各项材料,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提交申请: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至相应的银行,一般是境内权益公司注册地或户籍所在地的银行,具体根据出资情况确定。
审核与反馈:银行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如材料不符合要求,会通知申请人补充或修改材料。
领取凭证:审核通过后,银行会下发《业务登记凭证》和《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完成 37 号文登记手续。
深圳 37号文登记对于符合条件的境内居民境外投资至关重要,严格遵循相关规定、准确准备材料并按流程操作,才能确保境外投资及返程投资活动的合法合规性,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与资金流动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