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海外上市融资——红筹架构中的ODI备案与37号文实操指南

2025-05-21 17:44 123.88.53.80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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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DI,ODI备案,ODI境外投资备案,境外投资备案,ODI投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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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细介绍

红筹架构通常由以下层级构成(以经典BVI-开曼-BVI-香港-境内架构为例):

顶层BVI公司:由境内实际控制人或创始人设立,作为个人持股平台。

开曼公司:作为境外上市主体,负责融资及股权交易。

中间层BVI公司:用于资产重组或灵活调整股权结构。

香港公司:作为资金流转和税务优化的中间层。

境内WFOE(外商独资企业):通过股权或协议控制境内运营实体(OPCO)。


红筹架构与搭建

架构示例:

实际控制人(境内自然人)——BVI公司(隐私保护)——开曼公司(上市主体)——BVI公司(资产剥离层)——香港公司(税务优惠层)——WFOE(境内外商独资企业)——境内运营实体(OPCO)

各层级公司的作用与

1.顶层BVI公司:隐私保护与股权灵活性

核心作用

隐私保护:
BVI(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的股东名册和董事信息不对外公开,有效隐藏实际控制人身份,避免敏感信息暴露在境外上市公司公开文件中。

股权调整灵活性:
BVI允许无记名股票(Bearer Shares)和快速股权转让(无需登记或缴纳印花税),便于投资人退出或家族财富分配。
例:若需引入新投资人,直接转让BVI公司股权即可完成,无需开曼公司层面的复杂程序。

资产隔离:
通过BVI公司隔离个人资产与上市主体风险,防止因上市主体债务问题波及创始人其他资产。

零税负架构:
BVI无企业所得税、资本利得税和股息预提税,作为纯控股平台可Zui大限度保留利润。

递延纳税策略:
创始人通过BVI公司持有开曼上市主体股权,可暂不分配利润至个人,避免立即触发中国个人所得税(20%税率)。

2.开曼公司:上市主体与融资枢纽

核心作用

国际资本市场认可:
纽交所、港交所等接受开曼公司作为上市主体,其法律体系成熟,符合国际投资者对透明度和合规性的要求。
融资便利性:
开曼允许发行不同类别的股票(如A/B股),便于创始人保留控制权(同股不同权)。

风险隔离:
作为独立法人实体,隔离上市主体与下层公司的法律风险(如境内运营实体诉讼波及上市主体)。

无直接税负:
开曼无企业所得税、资本利得税和股息税,但需防范被认定为“中国税务居民企业”。

转让定价合规:
若开曼公司向境内WFOE提供管理服务,需按市场价收取费用,避免被认定为转移利润。

3.中间层BVI公司:资产重组与交易隔离

核心作用

资产剥离便利性:
若需出售某块业务,直接转让中间层BVI公司股权即可,无需变更开曼上市主体股权结构。

税务防火墙:
隔离上层开曼公司与下层香港公司的税务风险。例如,若香港公司被追缴税款,中间层BVI可阻断风险传导。

4.香港公司:税收协定与资金枢纽

核心作用

降低股息预提税:
根据《内地与香港税收安排》,香港公司从境内WFOE取得股息时,预提税从10%降至5%(需满足“受益所有人”条件)。

资金池管理:
香港无外汇管制,便于集中管理境外上市融资资金,并通过外债形式调回境内(如WFOE向境外母公司借款)。

税务优化

转让定价优化:
香港公司可向境内WFOE提供融资服务,收取利息(税率16.5%),并通过税收协定降低境内预提税(利息预提税从10%降至7%)。
限制:利息支出需符合中国资本弱化规则(债资比≤2:1)。

境外所得免税:
香港采用地域来源征税,若利润源自境外(如BVI公司分红),香港公司无需纳税。

5.WFOE与境内运营实体:协议控制与利润转移

核心作用

协议控制(VIE):
若境内运营实体(OPCO)处于外资限制行业(如教育、互联网),WFOE通过dujia技术咨询协议、股权质押等实现利润转移。
资金注入通道:
境外上市融资资金通过WFOE以增资、股东贷款(需办理外债登记)形式注入境内业务。

税收优惠:
WFOE可申请“两免三减半”(前2年免税,后3年减半征收),但需注意经营期不足10年补税风险。


红筹架构中的ODI备案与37号文

利润转移路径:
WFOE向OPCO收取服务费(税率6%增值税+25%企业所得税)→利润转移至WFOE → 香港公司分红(预提税5%)→ 开曼公司留存或分配。

ODI备案的适用场景

1.何时需要办理ODI备案?

ODI(境外直接投资备案)适用于境内企业以资本或资产形式对境外主体进行投资或控制的情形,具体包括以下场景:

红筹架构搭建阶段:

当境内企业通过新设、并购或增资方式直接控制境外上市主体(如开曼公司、BVI公司)时,需办理ODI备案。例如,境内母公司通过ODI投资境外开曼公司作为上市平台。

若红筹架构中涉及境内资产转移至境外(如将境内运营实体股权转让给境外SPV),需通过ODI备案完成合规资金出境。

资金出境与返程投资:

境外上市主体需将融资资金调回境内用于业务扩张时,需通过ODI备案证明资金合法性(如设立WFOE或注资境内子公司)。

特殊行业投资:

涉及敏感行业(如、能源)或敏感国家/地区(如美国、中东)的投资,需额外通过发改委和商务部核准。

2.ODI备案的流程与核心材料

备案主体:境内企业(需成立满1年,资产负债率≤70%)。

备案流程:

发改委备案:提交《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书》及可行性报告,取得《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

商务部备案:提交《境外投资备案表》,取得《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外汇登记:凭上述文件至银行办理外汇汇出手续。

关键材料:

企业营业执照、审计报告、投资协议;

资金来源证明(如银行流水、财务报表);

境外公司章程及股权架构图。

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3.注意事项

税务影响:ODI备案完成后,境内企业需关注境外投资收益的企业所得税抵免(需符合中国与投资地税收协定)。

合规风险:未备案可能导致资金出境受阻、外汇处罚,甚至影响上市进程。

37号文登记的适用场景与操作细节

1.何时需要办理37号文登记?

37号文适用于境内居民个人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SPV)进行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具体场景包括:

红筹架构搭建阶段:

境内创始人或股东设立BVI/开曼公司作为境外持股平台时,需在设立WFOE或收购境内股权前完成登记。

例如,创始人通过BVI公司持有开曼上市主体股权,需办理37号文登记以合法化股权关系。

返程投资阶段:

境外融资资金需通过WFOE协议控制境内实体(VIE架构)时,需通过37号文登记实现资金合规回流。

股权激励计划:

员工通过境外上市主体获得股权或期权激励时,需在行权前完成登记(实践中存在障碍,常通过代持或境内持股方式变通)。

2.37号文登记的流程与核心材料

登记主体:境内居民个人(创始人、股东、ESOP员工)。

登记流程:

设立境内权益公司:境内个人需先成为一家内资公司的股东(无需与境外持股比例一致);

设立境外SPV:完成BVI/开曼公司注册;

银行申报:向境内权益公司注册地银行提交申请,取得《外汇登记表》。

关键材料:

身份证、境内公司营业执照、境外SPV注册文件;

投资协议、股东会决议、承诺函。

3.注意事项

时间窗口:登记需在境外SPV设立后30天内完成,且必须在WFOE设立(营业执照颁发)前办理。

未登记的后果:

无法将境外收益合法调回境内;

WFOE与境外母公司的资金往来(如利润分配、增资)被视为违规。

信托结构限制:通过信托控制SPV的,实践中可能无法办理登记。

核心差异

图片

联合应用案例

红筹架构中的混合持股:

若红筹架构中既有境内企业投资(如股东通过ODI控股开曼公司),又有创始人个人持股(通过BVI公司),则需办理ODI备案和37号文登记。

VIE架构的资金闭环:

境外上市主体通过ODI备案将资金注入WFOE,创始人通过37号文登记实现个人股权合法化,形成合规的资金流动路径。

合规注意事项

补登记与罚款风险:

若未及时办理37号文登记,需向外汇局申请补登记,可能面临罚款(部分地区高达数十万元)。

应对:在搭建架构初期与银行及外管部门沟通,明确时间节点。

员工股权激励障碍:

员工通过境外SPV获得期权时,外管局通常不予登记。变通方案包括:

  • 由大股东代持;

  • 员工先在境内实体持股,再以创始人身份办理登记。

多层架构的税务优化:

通过香港公司作为中间层,利用内地-香港税收协定降低股息预提税(从10%降至5%)。

避免将SPV注册在无税收协定的地区(如BVI),以免无法享受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