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RoHS是对于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国家推行的自愿认证,是为控制和减少电子信息产品废弃后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推动电子信息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促进低污染电子信息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规范、指导并有效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开展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认证活动。
2016年1月6日,工信部联合其他7部门发布了《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方法》,由原办法的电子信息产品扩大至电器电子产品,改进了适用于产品的有害物质的管理方式。该《管理方法》于2016年7月1日生效,同日起39号令废止。因其取代了中国ROHS,故而常被称为“中国ROHS2.0”。
1、大型家用电器:
大型制冷器具、冰箱、冷冻箱等。
其他用于食品制冷、保鲜和储存的大型器具。
2、小型家用电器:
真空吸尘器、地毯清扫机、其他清洁器具。
用于缝纫、编织及其他织物加工的器具。
3、信息和通讯设备:
计算机整机产品,包括个人计算机、台式和袖珍计算器等。
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等。
电视机、移动用户终端、电话机等。
4、消费类产品:
收音机、电视机、录像机、录音机、高保真录音机、功放机等。
音乐仪器、其他记录或复制声音、图像的产品或设备。
5、电子电气产品及其组件:
电容器、电阻器、电子管等部件及元器件产品。
鼠标、键盘、硬盘等组件产品。
PCB板、油墨等电子材料产品。
6、其他产品:
玩具、家具、化妆品、文具等,如果这些产品中包含电子电气部分或与之相关,也可能需要办理ROHS认证。
请注意,以上列出的产品并不是全部需要办理中国ROHS认证的产品,而是一个大致的范围。在实际操作中,具体哪些产品需要办理ROHS认证,还需要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和用途进行判断。ROHS认证是一个自愿性的认证,但许多企业和产品出于市场考虑和法规要求,会选择进行ROHS认证。
1、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电子电气产品,也可供电子电气产品的物流过程参照使用。
2、标识的对象是终产品,为生产配套而采购的电子电气产品可不标识,但终产品的标识信息范围必须包含这些为生产配套而采购的电子电气产品。为生产配套而采购的电子电气产品的供货方需向采购方提供标识所需的全部信息。
标识位置产品本身,电子电气产品产品有害物质使用标志应以模塑、喷涂、粘贴、印刷的方式直接标识在电子电气产品上;带有图像显示功能的电子电气产品可标识数码格式的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标志;由于产品体积、形状、表面材质或功能的限制不能在产品上标注的,应采用数码格式的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标志或者在产品说明中注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