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阳 900-210-08 废物混放丢弃的法律责任全景:从行政追责到刑事惩戒的全维度解析
在珠三角危险废物治理体系中,惠州惠阳区因其石化产业延伸带与制造业集群的双重属性,成为 900-210-08 类废矿物油与含废矿物油废物的重点监管区域。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 年版)》,该类废物涵盖 "含有或沾染矿物油的废弃包装物、容器、过滤吸附介质及其他杂物",具有毒性、易燃性等危险特性。实践中,部分单位和个人因认知不足或侥幸心理,将其与普通生活垃圾混合丢弃,这种行为不仅会导致油类渗透污染土壤与地下水,更会触发多层次法律责任。
本文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及惠阳区执法实践,系统解析 900-210-08 废物混放丢弃的法律责任体系,通过典型案例与表格明细,厘清不同主体的责任边界与追责标准。
法律责任的核心依据:从国家到地方的监管框架
900-210-08 废物混放丢弃的法律责任认定,建立在 "国家立法 + 地方细则 + 裁量标准" 的三级监管体系之上,惠阳区的执法活动严格遵循这一框架。
1. 国家层面的基础性法律规定
《固废法》作为固体废物治理的根本大法,明确了危险废物处置的底线要求:
禁止性条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运输、处置",这是认定混放丢弃行为违法的核心依据。
责任主体全覆盖:第二条确立 "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无论是产生废物的企业、销售环节的商户,还是个人,均需对其产生的危险废物承担处置责任。
处罚梯度设计:百一十二条针对危险废物混存、混放等行为,设置了 "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的罚款区间,并明确对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关闭。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 年版)条第二项明确,"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 即构成《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 "严重污染环境",为刑事责任追究提供了量化标准。
2. 广东省的细化实施规则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在国家立法基础上明确地方执行标准:
责任细化:第五条要求产生危险废物的主体 "采取防渗漏、防扬散等措施",并明确 "未依法处置的,由生态环境部门指定单位代为处置,费用由产生者承担"。
处罚衔接:第五十二条将 "危险废物与非危险废物混存" 的行为纳入处罚范围,明确 "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与国家法律形成梯度补充。
裁量基准:《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 号)明确,罚款金额需结合 "危险废物数量、整改情况、是否有前科" 等因素综合判定,为惠阳区执法提供依据。
3. 惠阳区的本地化监管要求
作为珠三角危险废物处置重点区域,惠阳区结合产业实际制定了针对性监管措施:
全流程追溯:要求产生 900-210-08 废物的企业必须建立 "产生 - 贮存 - 转移" 台账,使用电子联单系统,确保废物流向可查。
执法联动:建立 "生态环境 + 城管 + 乡镇街道" 联合执法机制,对工业园区、汽修一条街、废品回收站等重点区域开展月度巡查,2023 年以来已查处混放案件 17 起。
处置配套:依托惠阳区新材料产业园,引入广东能态环保等具备资质的处置企业,明确产生者需通过 "惠州市危险废物处置平台" 预约清运,切断混放动机。
法律责任的三维构成:行政、民事与刑事责任解析
将 900-210-08 废物与普通生活垃圾混合丢弃,根据行为主体、废物数量、危害后果的不同,将面临行政、民事、刑事三类法律责任,三者既独立适用又可能叠加追责。
1. 行政责任:常见的追责形式
行政责任是混放丢弃行为主要的法律后果,根据责任主体可分为三类:
(1)产生者责任(企业 / 个体工商户 / 个人)
这是核心的责任主体,处罚力度随主体类型与违法情节递增:
企业单位:作为主要的产生源头,处罚标准严格且细化。根据《固废法》百一十二条,结合惠阳区执法实践,处罚分为三个梯度:
1. 轻微情节:混放废物量 2 吨以下,且及时整改的,处 10 万 - 20 万元罚款。如 2023 年惠阳区秋长某塑胶制品公司将含油废抹布混入生活垃圾,混放量约 0.5 吨,经责令后 24 小时内整改,终被处罚 10 万元。
2. 一般情节:混放废物量 2-10 吨,或存在多次违法记录的,处 20 万 - 50 万元罚款。2024 年弘泰(惠州)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因危废仓库满溢,将 40 吨含油电镀污泥混入建筑垃圾丢弃,虽限期整改但数量远超标准,被处罚 40 万元。
3. 严重情节:混放废物量 10 吨以上,或造成初步污染的,处 50 万 - 100 万元罚款,并可责令停产。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 年通报显示,惠阳区某汽修企业长期将废机油桶混入生活垃圾,累计量达 15 吨,被处罚 80 万元并停产整顿 3 个月。
个体工商户:如小型汽修店、机械加工铺等,处罚标准为企业的 50%-80%。2023 年惠阳区镇隆镇某个体汽修店将 3 个废机油桶混入生活垃圾,被处罚 5 万元。
个人:主要针对家庭维修、个人使用产生的少量废物,处罚相对较轻。根据《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十条,个人混放行为可处 500 元 - 2000 元罚款。惠阳区 2024 年已对 12 起个人混放废机油瓶案件作出处罚,平均罚款 800 元。
(2)管理责任人责任
根据《惠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小区物业、商场管理方等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若未履行劝阻、报告义务,将承担相应责任:
未履行劝阻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1000 元 - 1 万元罚款。
明知混放行为而默许的,与产生者承担连带责任。2023 年惠阳区淡水某小区物业对业主混放废机油桶的行为未予劝阻,被处以 3000 元罚款,并对后续污染清理费用承担 20% 连带责任。
(3)运输 / 处置单位责任
垃圾清运企业若发现混有 900-210-08 废物却未报告,将面临处罚:
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处 5 万 - 10 万元罚款。2024 年惠阳区某环卫公司清运车在小区收集垃圾时,发现大量含油废抹布却继续运输,被处罚 8 万元。
故意混运的,按产生者同等标准处罚。广州市某清运公司在惠州惠阳区域将危险废物与生活垃圾混运,被处罚 30 万元。
2. 民事责任:污染损害的赔偿义务
当混放丢弃行为造成环境损害时,产生者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主要包括:
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这是主要的赔偿内容。900-210-08 废物中的矿物油渗入土壤后,修复成本极高,通常每平方米修复费用达 200-500 元。2023 年惠阳区新圩镇某企业混放含油废物导致周边 500 平方米土壤污染,终承担修复费用 22 万元。
财产损失赔偿:若污染导致周边农作物减产、水源污染等,需赔偿实际损失。2024 年惠阳区某汽修店混放废机油污染附近鱼塘,导致鱼类死亡,赔偿养殖户 15 万元。
应急处置费用:若需紧急清理,产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根据《固废法》百二十二条,惠阳区某企业混放废物引发渗漏,紧急处置产生的 8 万元费用全部由该企业承担。
民事责任的追究不以是否受到行政处罚为前提,未被罚款,受害人或生态环境部门仍可通过民事诉讼主张赔偿。2023 年惠阳区生态环境分局就曾对 3 起混放行为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均胜诉并执行到位。
3. 刑事责任:不可触碰的法律红线
当混放丢弃行为达到 "严重污染环境" 标准时,将构成刑事犯罪,面临牢狱之灾。根据惠阳区司法实践,主要涉及以下情形:
(1)污染环境罪(《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这是常见的罪名,认定标准明确:
数量标准:非法处置危险废物 3 吨以上即构成犯罪。2023 年惠州市生态环境局仲恺分局查处一起混放案件,涉案 900-210-08 废物达 4 吨,已移送公安机关侦办,涉案人员面临刑事追责。
后果标准:未达 3 吨,但造成饮用水源污染、土壤严重污染等后果的,同样构罪。惠阳区 2022 年曾查处一起案件,某企业混放 1.2 吨含油废物污染附近水库,涉案负责人被判处有期徒刑 6 个月,缓刑 1 年,并处罚金 2 万元。
主观故意:包括明知是危险废物仍混放,或多次混放被查处后仍屡教不改。惠阳区某五金企业一年内 3 次因混放废物被处罚,第四次混放时被认定为故意,负责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2)单位犯罪的双罚制
企业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实行 "双罚制":
对单位判处罚金(通常 5 万元以上);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2024 年惠阳区某石化配套企业因批量混放 900-210-08 废物达 20 吨,企业被处罚金 50 万元,法定代表人和环保负责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2 年和 1 年。
(3)共同犯罪的认定
明知他人混放危险废物仍提供帮助的,构成共同犯罪:
垃圾清运工协助企业将混有危险废物的垃圾运走,可认定为从犯。2023 年惠阳区某环卫工明知垃圾中含有废油桶仍清运,被认定为污染环境罪从犯,判处拘役 3 个月,缓刑 6 个月。

惠阳地区法律责任适用的关键细节与案例解析
为更直观呈现责任认定规则,结合惠阳区执法数据与典型案例,通过表格形式解析核心要点,并重点说明 "误丢" 情形的法律处理。
表 1:惠阳区 900-210-08 废物混放丢弃法律责任明细
责任类型 | 责任主体 | 典型违法情形 | 法律依据 | 处罚 / 责任标准 | 惠阳区典型案例 |
行政责任 | 企业单位 | 1. 混放废物 2 吨以下,及时整改 2. 混放 2-10 吨 3. 混放 10 吨以上或造成污染 | 《固废法》第 112 条 《广东省固废条例》第 52 条 | 1. 10 万 - 20 万元 2. 20 万 - 50 万元 3. 50 万 - 100 万元 + 停产可能 | 1. 秋长某塑胶公司混放 0.5 吨废抹布,罚 10 万元 2. 弘泰公司混放 40 吨污泥,罚 40 万元 3. 某汽修企业混放 15 吨废油桶,罚 80 万元 |
个体工商户 | 混放废物 1 吨以下 | 同上 | 5 万 - 8 万元 | 镇隆某汽修店混放 3 个废机油桶,罚 5 万元 | |
个人 | 混放少量废物(如废机油瓶) | 《广东省固废条例》第 50 条 | 500 元 - 2000 元 | 淡水某居民混放 2 个废机油瓶,罚 800 元 | |
管理责任人 | 未劝阻混放行为,逾期未改 | 《惠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 1000 元 - 1 万元 | 淡水某小区物业未劝阻业主混放,罚 3000 元 | |
清运单位 | 发现混放未报告 | 《固废法》第 112 条 | 5 万 - 10 万元 | 某环卫公司清运含油废物未报告,罚 8 万元 | |
民事责任 | 所有产生者 | 混放导致土壤、水源污染 | 《民法典》第 1234-1235 条 《固废法》第 122 条 | 赔偿修复费、财产损失、应急处置费 | 新圩某企业混放污染 500㎡土壤,赔修复费 22 万元 |
刑事责任 | 个人 / 单位负责人 | 1. 混放 3 吨以上 2. 造成水源污染等后果 | 《刑法》第 338 条 两高环境污染司法解释第 1 条 | 1.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 拘役,罚金 2.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罚金 | 仲恺某案件混放 4 吨废物,移送公安侦办 惠阳某企业污染水库,负责人判 6 个月缓刑 |
单位 | 单位实施犯罪行为 | 同上 | 对单位判处罚金,对责任人判刑 | 某石化配套企业混放 20 吨,罚金 50 万元,负责人判 2 年 |
表 2:惠阳区典型案例裁量因素分析
案例名称 | 违法事实 | 裁量因素 | 处罚结果 | 法律依据 | 关键启示 |
秋长塑胶公司案(2023) | 混放含油废抹布 0.5 吨 | 1. 量少(2 吨以下) 2. 及时整改 | 罚款 10 万元 | 《固废法》第 112 条 裁量规定 4.18 项 | 主动整改可适用低处罚梯度 |
弘泰金属公司案(2024) | 混放电镀污泥 40 吨 | 1. 量极大(10 吨以上) 2. 限期整改 | 罚款 40 万元 | 同上 | 废物数量是裁量核心因素 |
镇隆汽修店案(2023) | 混放废机油桶 3 个(约 0.1 吨) | 1. 个体工商户 2. 违法 | 罚款 5 万元 | 《广东省固废条例》第 52 条 | 主体类型影响处罚幅度 |
水库污染案(2022) | 混放 1.2 吨含油废物污染水库 | 1. 后果严重 2. 主观放任 | 判刑 6 个月缓刑,罚金 2 万 | 《刑法》第 338 条 | 危害后果优先于数量标准 |
4. "误丢" 情形的法律认定与责任减免
实践中,部分当事人以 "不知情"" 误丢弃 " 为由主张减免责任,需结合法律规定与惠阳执法实践综合判断:
(1)"误丢" 不免除行政责任,但可影响处罚幅度
行政责任实行 "客观归责为主" 原则,只要实施了混放行为,无论是否故意,均需承担责任。但惠阳执法中会考量以下因素从轻处罚:
认知程度:个人因缺乏危险废物认知而误丢,且数量极少的,可按低标准处罚。如某居民误将废机油瓶混入垃圾,罚款 500 元(法定低限)。
补救措施:发现误丢后立即报告并协助清理的,可减少罚款 30% 以下。2024 年惠阳区某企业误将 1 吨含油废物混入垃圾,2 小时内发现并报告,终罚款从 20 万元减至 14 万元。
是否有告知义务:若产生者未被明确告知废物属性,可减轻责任。但企业作为主体,通常被推定 "应当知晓"900-210-08 废物的危险属性,以此抗辩难以成立。
(2)"误丢" 可排除刑事责任,但需举证
刑事责任要求主观上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合理误丢" 可作为免责事由,但需满足:
已履行必要注意义务,如咨询机构后仍无法识别;
发现误丢后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
无同类违法记录。
2023 年惠阳区某小微企业误将含油滤材混入垃圾,总量 0.8 吨,发现后立即联系清理,因举证证明 "已咨询废品回收站被误导",终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3)"误丢" 不影响民事责任,但可协商赔偿金额
民事责任关注损害结果的填补,是误丢,只要造成污染仍需赔偿。但当事人可通过证明 "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争取降低赔偿比例,或与受害人协商分期支付。
执法流程与合规风险防范建议
了解惠阳区的执法流程与合规要求,是避免承担法律责任的关键。以下从执法实践与主体义务两方面提供指引。
1. 惠阳区执法追责全流程
混放丢弃行为的追责通常遵循 "发现 - 调查 - 认定 - 处罚 - 执行" 五步流程:
发现环节:主要通过四种途径发现违法行为 —— 日常巡查(占比 45%)、垃圾处理厂分拣报告(占比 30%)、群众举报(占比 20%)、上级交办(占比 5%)。惠阳区在垃圾焚烧厂设置了危险废物快速检测点,2024 年已通过该渠道发现 8 起混放案件。
调查环节:生态环境部门接到线索后,48 小时内开展现场检查,通过取样检测、调取台账、询问当事人等固定证据。对疑似危险废物的,委托中山大学惠州研究院等机构进行鉴别,鉴别时间通常为 7 个工作日。
认定环节:结合检测报告、现场证据,依据《固废法》及裁量标准认定责任。对涉嫌犯罪的,在 10 个工作日内移送公安机关。
处罚环节: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陈述申辩、听证权利;无异议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 15 日内缴纳罚款。
执行环节: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 3% 加处罚款;拒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023 年惠阳区已对 6 起案件申请强制执行,全部执行到位。
2. 不同主体的合规防范建议
(1)企业单位:建立全流程管理体系
源头识别: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油包装物、滤材等,立即张贴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单独存放于防渗漏仓库。
规范处置:通过 "惠州市危险废物处置平台" 与广东能态环保等资质企业签订处置合同,每批次转移均办理电子联单。惠阳区要求企业每季度向生态环境分局报送处置台账。
应急准备:制定危险废物泄漏应急预案,配备吸油毡、防渗膜等应急物资,定期开展培训。
内部管控:明确环保负责人岗位职责,对车间员工开展每月一次的危险废物识别培训,留存培训记录。
(2)个体工商户:简化版合规措施
小单元管理:设置专用密封容器收集废机油桶、含油抹布,容器标注 "危险废物" 字样。
定点处置:与辖区内有资质的收集点签订协议,如惠阳区汽修行业协会设立的集中收集点,避免自行丢弃。
留存凭证:妥善保管处置合同与转移记录,至少保存 3 年,以备执法检查。
(3)个人:明确处置路径
识别方法:牢记 "含油废物需特殊处置" 原则,废机油瓶、摩托车废油滤芯等均属于 900-210-08 类废物,不可混入生活垃圾。
处置渠道:通过 "惠州生态环境" 微信公众号查询就近的危险废物收集点,或交由汽修店代为处置(需确认其有资质)。
应急处理:若误丢,立即联系小区物业或环卫部门,说明废物位置与特性,协助清理。
(4)管理责任人:履行劝阻报告义务
前置防控:在垃圾投放点设置 "危险废物禁止混入" 警示牌,对商户、业主开展宣传。
过程管控:安排专人巡查投放点,发现疑似危险废物立即劝阻,对不听劝阻的拍摄取证并向城管部门报告(电话:0752-3371234)。
台账记录:建立劝阻、报告台账,详细记录时间、地点、当事人、处理结果,留存至少 1 年。
依法处置是唯一正确选择
惠州惠阳区对 900-210-08 废物混放丢弃的法律追责,呈现出 "全覆盖、严标准、重实效" 的特点。从个人 500 元罚款到企业百万元处罚,从民事赔偿到刑事判刑,法律责任的梯度设计既体现了对危险废物污染的零容忍态度,也为不同主体提供了行为指引。
需要明确的是,"误丢" 并非免责。尤其是企业作为危险废物的主要产生者,法律推定其具备认知能力,以 "不知情" 抗辩难以获得支持。主动建立合规体系、及时整改违法行为,才是降低法律风险的关键。
惠阳区的实践表明,危险废物治理已从 "末端处罚" 转向 "全流程监管"。随着惠阳区新材料产业园处置能力的提升与智慧监管系统的完善,合规处置的成本正不断降低,而违法成本则持续攀升。对于所有产生 900-210-08 废物的主体而言,依法履行处置义务,不仅是避免法律责任的必然要求,更是践行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理念的具体行动。

| 成立日期 | 2015年09月16日 | ||
| 法定代表人 | 钟贵艳 | ||
| 注册资本 | 50 | ||
| 主营产品 | 食品接触材料检测,有害物质检测,电池相关检测,环境安全检测,电子电器产品和材料可靠性,商城质检,环境检测、金属材料分析,纺织品、鞋类、皮革检测,玩具产品检测,建材与轻工产品检测,食品、药品、化妆品 | ||
| 经营范围 | 机电产品、建筑材料、电子产品、机械产品、玩具、服装、厨卫用品、工业用品、办公用品、建筑材料、农产品、安防产品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 ||
| 公司简介 | 中科技术服务(深圳)有限公司(英文"zhongketechnicalservices(shenzhen)co.,ltd",简称"cst")是一家获得中国计量认证cma和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与国际、国内各行业众多知名大型企业,长期保持着友好合作关系,为合作伙伴提供全面的检测技术服务,并深入参与产品研发过程,承担重要研发检测及数据分析工作,检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