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合作框架协定》(ECFA)优惠原产地证书办理须知:
一、基本概况
(一)签证地区
台湾
(二)证书名称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原产地证书
(三)签证产品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原产地证书》的签发,限于已公布的《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清单及降税安排》项下给予关税优惠的267种产品,这些产品必须符合《适用于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的临时原产地规则》。
(四)证书文字
证书内容以中文填写。必要时辅以英文,但不能仅以英文填写。
二、申请书
书面申办ECFA证书是采用FORMA申请书。申请书的项目应如实填写,与证书相同的栏目应与证书内容一致。申请书由产地证申报员署名并加盖申办单位印章。
三、证书编号
台湾ECFA证书编号须填写证书种类识别字母“H”,其余部分可参考FormA证书号的编排方式。例如H11470ZC60390038
四、证书填制
台湾ECFA原产地证第一栏:
应填写在我局备案登记的出口商详细名称、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如无传真或电子邮件,应填写“无”。
台湾ECFA原产地证第二栏:
应填写生产商的详细名称、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如无传真或电子邮件,应填写“无”。如果证书包含一家以上生产商,应详细列出所有生产商的名称、地址,如果证书填写不下,可以随附生产商清单。如果生产商和出口商相同,应填写“同上”。若本栏资料属机密性资料时,请填写“签证机构或相关机关要求时提供”。
台湾ECFA原产地证第三栏:
应填写进口商的详细名称、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如无传真或电子邮件,应填写“无”。
台湾ECFA原产地证第四栏:
应填写运输方式及路线,详细说明离港日期、运输工具(船舶、飞机等)的编号、装货口岸和到货口岸。如离港日期未Zui终确定,可填写预计的离港日期,并注明“预计”字样。
台湾ECFA原产地证第五栏:
不论是否给予优惠关税待遇,进口方海关可在本栏标注(√)。如果不给予优惠关税待遇,进口方海关在该栏注明原因。该栏应由进口方海关已获授权签字人签字。
台湾ECFA原产地证第六栏:
如有需要,可填写订单号码、 信用证号等。
台湾ECFA原产地证第七栏:
应填写项目编号,但不得超过20项。
台湾ECFA原产地证第八栏:
应对应ECFA原产地证第9栏中的每项货物填写《协调制度》编码,以进口方8位编码为准。
台湾ECFA原产地证第九栏:
应详细列明货品名称、包装件数及种类,以便于海关关员查验。货品名称可在中文名称外辅以英文,但不能仅以英文填写。货品名称应与出口商发票及《协调制度》上的商品描述相符。如果是散装货,应注明“散装”。当本栏货物信息填写完毕时,加上“***”(三颗星)或“\”(结束斜线符号)。
台湾ECFA原产地证第十栏:
每种货物的数量可依照海峡两岸双方惯例采用的计量单位填写,但应填写以国际计量单位衡量的数量,如毛重(用千克衡量),容积(用公升衡量),体积(用立方米衡量)等,以地反映货物数量。
台湾ECFA原产地证第十一栏:
应填写唛头或包装号,以便于海关关员查验。
台湾ECFA原产地证第十二栏:
若货物符合临时原产地规则,出口商必须按照下列表格中规定的格式,在本证书第12栏中标明其货物申报适用优惠关税待遇所根据的原产地标准:
第9栏列名的货物生产或制造的详情
填入第12栏
(1)出口方完全获得的货物
“WO”
(2)完全是在一方或双方,仅由符合本附件的临时原产地规则的原产材料生产
“WP”
(3) 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的货物
“PSR”
如果货物适用的原产地标准依据“累积规则”条款、“微小含量”条款或“可互换材料”条款,亦应于本栏相应填写“ACU”、“DMI”或“FG”。
ECFA原产地证第十三栏:
应填写出口商开具的商业发票所载明的货物实际成交价格、发票编号及发票日期。
ECFA原产地证第十四栏:
应由出口商或已获授权人填写、签名,并应填写签名的地点及日期。
第十五栏:应由签证机构的授权人员填写签证地点和日期,并签名、盖章。应提供签证机构的电话号码、传真及地址。
证书应以中文填写,必要时辅以英文,但不能仅以英文填写。所有栏目必须填写。证书如有续页,亦按照本须知填写,续页也应填写同一证书编码。请在证书下方填写“第X页,共X页”。如果证书仅有1页,亦应填写“ECFA原产地证第1页,共1页”。
ECFA原产地证其他要求:
一、证书的申请日期与签发日期应打实际申请日期与签发日期。
二、后发(含更改、重发)证书的签发
货物出口报关之日起90天内可申请后发(含更改、重发)原产地证书。后发(含更改、重发)证书签证要求按普惠制补发(含更改、重发)证书的签证要求执行。后发(含更改、重发)的原产地证书自货物出口报关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并注记“补发”字样。
三、证书有效期
自证书签发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直运规则
产品运输必须符合ECFA临时原产地规则的直接运输规则。货物在第三方临时储存的停留时间,自运抵该方之日起不得超过六十天,并且货物在停留期间必须处于该第三方海关监管之下。在货物申报进口时,应提交中转方海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进口方海关认可的其他证明文件。
五、其它签证要求
(一)第十四栏出口商声明只签名,不盖章;
(二)一份原产地证书涵括的货物应属同一批次交运,且其项数不超过20项。原产地证书仅能签发一份正本。
(三)其它签证要求按普惠制证书的签证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