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1日,美国商务部对华铝型材启动反倾销和反补贴第一次日落复审。
2016年7月5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投票决定进口自中国的铝型材适用反倾销和反补贴全面日落复审产业损害调查程序。
2016年8月5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华铝型材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第一次快速日落复审终裁,裁定涉案企业倾销幅度为33.28%,补贴税率为12.05%~374.15%。本案涉及美国协调关税税号8424.90.9080、9405.99.4020、9031.90.90.95、7616.10.90.90、7609.00.00、7610.10.00、7610.90.00、7615.10.30、7615.10.71、7615.10.91、7615.19.10、7615.19.30等项下产品,7610.10、7610.90、7615.19、7615.20、7616.99以及8418.99.80.50、8418.99.80.60项下部分产品。
2010年4月27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应美国Aluminum Extrusions Fair TradeCommittee和United Steel,Paper andForestry,Rubber,Manufacturing,Energy,Allied Industrial and ServiceWorkers International Union的申请,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铝型材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案调查。
2011年4月4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铝型材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终裁,后于2011年4月13日,对反倾销终裁结果进行修正。
2011年5月26日,美国商务部正式开始对上述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2017年10月19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17/144号公告称,应澳大利亚企业CapralLimited提交的申请,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对进口自中国企业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涉案产品的澳大利亚海关编码为7604.10.00/06、7604.21.00/07、7604.21.00/08、7604.29.00/09、7604.29.00/10、7608.10.00/09、7608.20.00/10、7610.10.00/12和7610.90.00/13。
2013年6月5日,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铝型材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日落复审。根据相关法律程序,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将于2013年10月3日对该案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行为是否继续或再度发生的裁决,若为肯定性裁决,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将于2014年3月17日对该案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产业损害裁决。
2008年8月18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对原产于中国的铝型材进行反倾销反补贴合并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76042100.10、76042100.20、76042911.10、76042911.90、76042912.11、76042912.19、76042912.21、76042912.22、76042912.23、76042912.24、76042912.29、76042920.11、76042920.19、76042920.21、76042920.29、76042920.30和76082000.90。
2009年2月16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对该案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终裁。
通过以上(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各国反倾销立案调查可以看出,高额的反倾销税使得我国铝型材出口国际市场受到阻碍,导致国内出口企业甚至被迫放弃国外铝型材市场,了解这么多,说到底可以通过转口美国吗?有什么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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