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三种情形,城镇居民住宅所有权人可向相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在原址上重改建:
一是经依法鉴定属于危房且确需重建的,这里的危房是指根据依法设立的属地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书》,房屋危险性等级属C、D级的住房;
二是房屋因不可抗力损毁、灭失的;
三是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城乡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
列入政府成片危旧房改造计划不得重改建
规定明确,重改建房屋在原址上重建、改建的,不得改变原建筑使用性质、突破原建筑基底、扩大原建筑面积、增加原建筑高度,并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其他条件。重建、改建建筑位于现状居住小区的,也应当与小区整体风貌相协调,不得抬高室外地坪、降低原有技术标准和日照要求。而位于低洼地段内的居民住宅确需抬高室外地坪的,应当事先征得周边利害关系人同意。
已列入城市近期建设项目用地、储备计划或政府成片危旧房改造计划的,不得进行原址重建、改建,而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或者历史建筑重建、改建,要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涉及多业主须满足两个“三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