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房产证房屋安全检测第三资质机构
1、房屋沉降监测应通过设置基准点、在房屋上设置观测点,对房屋的沉降进行定期观测。
2、对同一个或同一批监测对象(房屋),应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位置设置基准点。基准点应设在房屋沉降变形影响范围以外,便于长期保存和观测的稳定位置,使用时应作稳定性检查或检验。
3、在单个房屋上,沉降观测点布置数量和位置可按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既有建筑物结构检测与评定标准》的规定确定。沉降观测点观测标志的制作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程》的规定。
4、房屋沉降宜采用水准仪量测,量测等级、精度要求、数据处理、相对沉降的计算以及相关的技术要求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程》的规定执行。
5、当怀疑房屋的沉降未稳定而对房屋进行沉降监测时,监测频率应符合下列要求:
1)监测频率应根据地基土类型和沉降速率大小而定。
2)除有特殊要求外,可*年没三个月一次,以后每半年一次,直至沉降稳定为止。
6、当考虑相邻施工对房屋的影响而对房屋进行沉降监测时,监测频率应符合下列要求:
1)监测频率应根据相邻工程的施工工艺和地基上的类型确定。
2)相邻工程施工结束后,尚应继续进行沉降观测。一般情况下,可*年每月一次,以后每半年一次,直至沉降稳定为止。
7、在观测个过程中,如出现房屋附近地面荷载突然增减、房屋四周大量积水、长时间连续降水等情况时,应增加观测次数。当房屋突然发生大量沉降、不均匀沉降或严重开裂时,应立即进行逐日或三天一次的连续观测。
8、沉降是否稳定的判断标准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程》的要求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