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申请加签“未再加工证明”的条件
1)“未再加工证明”的加签,于某些国家、地区或区域性组织。这些国家、地区或区域性组织已经与我国政府达成双边协议,接受由香港中检公司签发的“未再加工证明”。目前只有输往欧盟的货物,需要加签“未再加工证明”。
2)申请加签“未再加工证明”的货物,必须已经取得中国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
3)已经取得中国境内签发的直运提单或联运提单的货物,不需要申请“未再加工证明”。
2. “未再加工证明”的内容
3.“未再加工证明”的中文为:“兹证明该证书所列商品在香港停留/转运期间未进行任何加工”。
哪些证需要办理未再加工证明?
---货物经香港、澳门转运到与我国签订自贸区协定国家的区域性产地证
代办未再加工证明的作用:
---由于您的货物在出口过程中经香港转运,而货物确实为我国国产,需要提供出口商品在港未进行加工的证明,也就是将由我国大陆商检局签发的可享优惠关税的原产地证明(如FORMA、FORM B、FORM E、FORM F、FORM R等)送至香港中国检验有限公司(简称香港中检公司)进行认证和签字盖章。
代办未再加工证明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提供产地证正本和商业发票盖章正本(或者提单扫描件)即可办理,流程简单
代办未再加工证明需要多少个工作日?
---2-3个工作日出证(节假日除外)
香港未再加工证明:按照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规则中的直接运输标准的规定,经第三方转运的进口货物,进口申报时须向海关提交在转运地未再进行加工的证明文件,才能享受有关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