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湖区房屋(屋面/楼面/楼层/楼板)承重检测鉴定哪些单位办理
随着太阳能光伏设备的日趋成熟,许多工业厂房利用闲置的屋面安装大型光伏设备,在新增光伏设备前,不得不考虑厂房屋面楼板承重力是否满足新增设备要求,根据现行的建筑结构荷载规范要求,对不能准确确定屋面楼板承重力是否满足结合现场实际情况,需对厂房楼板进行承重检测,确定厂房楼板的准确数值,确定是否满足要求,对不满足要求根据房屋承重检测报告进行相关处理。
工业厂房屋面光伏设备的承重一般经过“楼板→次梁→主梁→柱→地面”,对厂房进行检测鉴定内容主要针对厂房的承重结构系统、结构布置和支撑系统、围护结构系统三个组合项目进行楼板承重检测。
楼板承重检测案例分享:东莞市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因使用要求需对屋面楼板局部新增光伏发电系统,为能够更好的了解并掌握该建筑的使用状态,结构现状和危险等级等情况,对该建筑进行屋面楼板承重检测,经房屋安全鉴定员现场勘察,该建筑面积约882㎡,建筑层数为8层,其结构类型为框架结构。
根据现场勘察该建筑上不承重结构未发现构造连接性破损,主体结构钢筋混凝土梁、板等主体承重构件及连接点保持完好,未发现有开了、露筋,锈蚀等现象,围护系统未积水现象,女儿墙完好,房屋安全鉴定员通过现场勘察,材料数据分析,计算机建模计算等进行评级,确定该屋面楼板结构安全性满足结构安全使用要求,可在屋面新增光伏发电系统。
民用建筑鉴定标准
7.2 地基基础
第7.2.1条 地基基础的正常使用性,可根据其上部承重结构或围护系统的工作状态进行评估。若安全性鉴定中已开挖基础(或桩)或鉴定人员认为有必要开挖时,也可按开挖检查结果评定单个基础(或单桩、基桩)及每种基础(或桩)的使用性等级。
第7.2.2条 地基基础的使用性等级,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当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系统的使用性检查未发现问题,或所发现问题与地基基础无关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定为As级或Bs级。
2当上部承重结构或围护系统所发现的问题与地基基础有关时,可根据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系统所评的等级,取其中较低作为地基基础使用性等级。
3当一种基础(或桩)按开挖检查结果所评的等级为Cs级时,应将地基基础使用性的等级定为Cs级。
7.3 上部承重结构
第7.3.1条 上部承重结构(子单元)的正常使用性鉴定,应根据其所含各种构件的使用性等级和结构的侧向位移等级进行评定。当建筑物的使用要求对振动有限制时,还应评估振动(颤动)的影响。
第7.3.2条 当评定一种构件的使用性等级时,应根据其每一受检构件的评定结果,按下列规定进行评级。
1对主要构件,应按表7.3.2-1的规定评级。
2对一般构件,应按表7.3.2-2的规定评级。
每种主要构件使用性等级的评定表7.3.2-1等级多层及高层房屋单层房屋As在该种构件中,不含cs级,可含bs级,但一个子单元含有bs级的楼层数不多于(√m/m)%,且每一个楼层含量不多于35%在该种构件中不含cs级,可含bs级,但一个子单元的含量不多于40%Bs在该种构件中,可含cs级,但一个子单元含有cs级的楼层数不多于(√m/m)%,且一个楼层含量不多于25%在该种构件中,可含cs级,但一个子单元的含量不多于30%Cs在该种构件中,cs级含量或含有cs级的楼层数多于Bs级的规定数在该种构件中,cs级含量多于Bs级的规定数注: 表中m为建筑物鉴定单元的楼层数。每种一般构件使用性等级的评定表7.3.2-2等级多层及高层房屋单层房屋As在该种构件中,不含cs级,可含bs级,但一个子单元含有bs级的楼层数不多于(√m/m)%,且每一个楼层含量不多于40%在该种构件中不含cs级,可含bs级,但一个子单元的含量不多于45%Bs在该种构件中,可含cs级,但一个子单元含有cs级的楼层数不多于(√m/m)%,且一个楼层含量不多于30%在该种构件中,可含cs级,但一个子单元的含量不多于35%Cs在该种构件中,cs级含量或含有cs级的楼层数多于Bs级的规定数在该种构件中,cs级含量多于Bs级的规定数注: 1表中m为建筑物鉴定单元的楼层数。 2当计算的含有低构件的楼层数为非整数时,可多取一层,但该层中允许出现的低构件数,应按相应的比例进行折减(即以该非整数的小数部分作为折减系数)。 |
第7.3.3条 当上部承重结构的正常使用性需考虑侧向(水平)位移的影响时,可采用检测或计算分析的方法进行鉴定,但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评级: 1)对结构顶点,按各测点中占多数的等级确定; 2)对层间,按各测点中低的等级确定。 检查项目结构类型位移限值As级Bs级Cs级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的侧向位移多层框架层间≤Hi/600≤Hi/450>Hi/450结构顶点≤H/750≤H/550>H/550高层框架层间≤Hi/650≤Hi/500>Hi/500结构顶点≤H/850≤H/650>H/650框架/剪力墙框架/筒体层间≤Hi/900≤Hi/750>Hi/750结构顶点≤H/1000≤H/800>H/800筒中筒层间≤Hi/950≤Hi/800>Hi/800结构顶点≤H/1100≤H/900>H/900剪力墙层间≤Hi/1050≤Hi/900>Hi/900结构顶点≤H/1200≤H/1000>H/1000砌体结构侧向位移多层房屋(柱承重)层间≤Hi/650≤Hi/500>Hi/450结构顶点≤H/750≤H/550>H/550多层房屋(柱承重)层间≤Hi/600≤Hi/450>Hi/400结构顶点≤H/700≤H/500>H/500注: 1表中限值系对一般装修标准而言,若为装修应事先协商确定。 2表中H为结构顶点高度;Hi为第i层的层间高度。 3木结构建筑的侧向位移对建筑功能的影响问题,可根据当地使用经验进行评定。 |
第7.3.4条 上部承重结构的使用性等级,应根据本节第7.3.2条至7.3.3条的评定结果,按下列原则确定: |
第7.3.5条 当需评定振动对某种构件或整个结构正常使用性的影响时,可根据专门标准的规定,对该种构件或整个结构进行检测和必要的验算,若其结果不,应按下列原则对本章第7.3.2条及第7.3.4条所评的等级进行修正:
1当振动仅涉及一种构件时,可仅将该种构件所评等级降为Cs级级。
2当振动的影响涉及整个结构或多于一种构件时,应将上部承重结构以及所涉及的各种构件均降为Cs级级。
第7.3.6条 当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不按本章第7.3.5条的规定,而直接将该上部承重结构定为Cs级级。
1在楼层中,其楼面振动(或颤动)已使室内精密仪器不能正常工作,或已明显引起人体不适感。
2在高层建筑的顶部几层,其风振效应已使用户感到不安。
3振动引起的非结构构件开裂或其它损坏,已可通过目测判定。
7.4 围护系统
第7.4.1条 围护系统(子单元)的正常使用性鉴定评级,应根据该系统的使用功能等级及其承重部分的使用性等级进行评定。
第7.4.2条 当评定围护系统使用功能时,应按表7.4.2规定的检查项目及其评定标准逐项评级,并按下列原则确定围护系统的使用功能等级:
1一般情况下,可取其中低等级作为围护系统的使用功能等级。
2当鉴定的房屋对表中各检查项目的要求有主次之分时,也可取主要项目中的低等级作为围护系统使用功能等级。
3当按上款主要项目所评的等级为As级或Bs级,但有多于一个次要项目为Cs级时,应将所评等级降为Cs级。
第7.4.3条 当评定围护系统承重部分的使用性时,应按本章第7.3.2条的标准评定其每种构件的等级,并取其中低等级,作为该系统承重部分使用性等级。
第7.4.4条 围护系统的使用性等级,应根据其使用功能和承重部分使用性的评定结果,按较低的等级确定。
第7.4.5条 对围护系统使用功能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除应按本标准鉴定评级外,尚应按现行专门标准进行评定。若评定结果,可维持按本标准所评等级不变;若不,应将按本标准所评的等级降为Cs级。
围护系统使用功能等级的评定表7.4.2检查项目As级Bs级Cs级屋面防水防水构造及排水设施完好,无老化、渗漏及排水不畅的迹象构造设施基本完好,或略有老化迹象,但尚不渗漏或积水构造设施不当或已损坏,或有渗漏,或积水吊顶(天棚)构造合理,外观完好,建筑功能符合设计要求构造稍有缺陷,或有轻微变形或裂纹,或建筑功能略低于设计要求构造不当或已损坏或建筑功能不符合设计要求,或出现有碍外观的下垂非承重内墙(和隔墙)构造合理,与主体结构有可靠联系,无可见位移,面层完好,建筑功能符合设计要求略低于As级要求,但尚不显着影响其使用功能已开裂、变形,或已破损,或使用功能不符合设计要求外墙(自承重墙或填充墙)墙体及其面层外观完好,墙脚无潮湿迹象,墙厚符合节能要求略低于As级要求,但尚不显着影响其使用功能不符合As级要求且已显着影响其使用功能门窗外观完好,密封性符合设计要求,无剪切变形迹象,开闭或推动自如略低于As级要求,但尚不显着影响其使用功能门窗构件或其连接已损坏,或密封性差,或有剪切变形,已显着影响使用功能地下防水完好,且防水功能符合设计要求基本完好,局部可能有潮湿迹象,但尚不渗漏有不同程度损坏或有渗漏其它防护设施完好,且防护功能符合设计要求有轻微缺陷,但尚不显着影响其防护功能有损坏,或防护功能不符合设计要求注:其它防护设施系指隔热、保温、防尘、隔声、防湿、防腐、防灾等各种设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