翔安房屋安全鉴定中心 公有房屋的管理单位是房屋安全责任人。
第十一条 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对房屋安全承担下列责任:
一依照设计功能、建筑物使用性质及房屋权属证明记载的房屋用途合理使用房屋;
二检查、修缮房屋,及时治理房屋安全隐患;
三装饰装修符合相关房屋安全规定;
四防治白蚁;
五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按照规定承担房屋安全鉴定费用; 六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房屋安全。
第十二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拆改、破坏建筑结构或者结构构件,影响房屋安全;
二超标准增加房屋荷载;
三擅自降低底层室内标高;
四违反规定安装设施、设备影响房屋结构安全;
五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一房屋地基基础、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明显沉降、开裂、变形、严重腐蚀或者出现其他严重影响房屋安全情形的;
二学校、医院、场馆、车站、商场等公共建筑使用年限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三分之二的。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共建筑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应当至少每5年进行一次房屋安全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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