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过香港时没有办理未再加工证明,后面是否可以补办?
进口货物如何享受0关税?
如何办理未再加工证明?
进口货物已经到港,供货商还没有提供原产地证,是否还可以办理未再加工证明?
货物已经过香港,如何办理未再加工证明?
1996年7月1日起,凡经香港出口往欧盟而又合资格享有欧盟普及特惠税待遇的中国制货品,必须附有「未再加工证明」,确认货品 在香港没有再加工。
有关的货品须出具证明,保证在留港期间不得加工、打开、检验、 重新包装或被其他货品掉换。
若符合规定,可获发给「未再加工证明」,上面盖有印章,
注明:「兹证明本证明书上所述货品在香港 停留/转运期间未经任何加工。」
「未再加工证明」应于货物离港前两个工作天,送交中国检验有限公 司签证服务部。
「未再加工证明」的签发机构是:中国检验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