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房改造安全检测鉴定——房屋危险性鉴定
房屋是由许多结构构件组成的,不是某个构件出现了裂缝或倾斜出现了问题,就说该房屋是危房,这是不全面的。危房是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是承重构件已是危险构件,随时可能丧失稳定和承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房屋危险性鉴定应根据被鉴定房屋的构造特点和承重体系的种类,按其危险程度和影响范围,按房屋危险性鉴定标准进行。危房以栋为鉴定单位,按建筑面积进行计量。房屋是由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结构三个组成部分。房屋各组成部分危险性鉴定应按下列等级划分;
A 级: 无危险点。结构承载力能满足正常使用,未发现危险点, 房屋结构安全。
B 级:有危险点。结构承载力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个别结构处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 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C级:局部危险。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发生险情,构成局部危房。
D级:整体危险。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
调查房屋建筑概况:对建筑的年代、布局、功能、风格、环境,以及*终要求进行了解和解析。
2)考证房屋历史沿革,重点保护部位及保护要求;
3)建筑结构图纸测绘:重新对房屋的整体布局、结构尺寸等进行测量,并绘成图纸; 4)结构体系复核检测;
5)构件尺寸和配筋复核检测;
6)结构材性检测;
7)房屋完损状况检测;
8)房屋倾斜及沉降测量;
9)结构验算与安全性分析;
10)抗震性能评估;
11)结构维修可行性建议。
一、危房改造安全检测鉴定项目实例分析:
1、结构验算
取楼面活荷载2.0KN/m2、屋面活荷载0.5KN/m2,按实际所检测砌筑砂浆等级M2.5、砖砌体抗压强度MU10,对该房屋⑧轴横墙进行承载力验算,结果表明该承重横墙的承载力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根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第6.3.2条,评定该房屋的主要承重构件的安全性为Bu级。
2、结构整体性
⑴ 结构布置
该房屋局部纵墙采用空斗墙砌筑,不符合现行设计规范要求。
⑵ 构造柱、圈梁设置
经现场查勘,房屋四角及③、⑥、⑦轴纵横墙交接处设有构造柱,但楼梯间四角未设置构造柱。不符合《砌体结构计规范》10.2.4条要求。
房屋的一~五层楼面及屋盖所有纵、横墙均设混凝土圈梁。
圈梁截面尺寸基本符合现行设计规范要求,无裂缝或其他残损,基本能起封闭系统作用。
⑶ 结构间的联系
设计基本合理;锚固、连接方式基本正确,基本无松动变形。根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第6.3.4条,评定该楼房的结构整体性等级为Bu级。
综上,根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第6.3.1条,评定该楼房的上部承重结构安全性等级为Bu级。
㈢ 围护结构系统
围护墙体局部粉层脱落,屋顶局部有渗漏现象,门窗框局部有破损现象、门窗玻璃破碎现象。
评定该房屋围护结构的安全性等级为Cu级。
三.鉴定结论:
综上分析,根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第8.1.2条规定,确定该房屋的安全性为Bsu级,即:安全性略低于本标准对Asu级的要求,尚不显着影响整体承载。
我国老旧房屋倒塌伤人事件不在少数,房屋的安全性让大家越来越重视,毕竟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会老,房子也会。与我们朝夕相伴的房屋,您是否安全,这需要检测机构做完检测后以数据说话,确定房屋是否安全,是否需要加固等。很多房子都是砖木结构或是土胚平方,这些房子在试用30年以上后,房子的主体结构开裂后形成的多事局部危险构件,当然这并不代表就一定是危房,还得看严重的程度,一般鉴定出危房的很多是上世界五六十年代的平房,还有一些老旧厂房。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危房都要拆除,根据鉴定,危房可以分为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种情况对待。像一些城郊个人建的房子,没有经过规划设计等手续的房屋,鉴定为危房后一般都要拆除。“房屋安全鉴定没有强制性,一般都是由房屋产权人或是房屋使用人来申请。”一般来说,如果房子的设计使用年限是50年,超出这个就要来做鉴定了。
根据以上的计算模型,对不符合规范要求,或者薄弱区,或者加固后有利于结构的部位,进行加固设计。对加固后的模型进行重新建模计算协助客户在各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客户开办午托所和培训机构,需要房屋结构安全性检测鉴定报告,要在教育局递交备案资料;开办厂房,写字楼,仓库,需要房屋结构安全性检测鉴定报告,要在租赁所签订租赁合同递交备案资料;开网吧需房屋结构安全性检测鉴定报告,要在街道办城建科办理备案手续;开办KTV需房屋结构安全检性测鉴定报告,要在街道办城建科办理备案相关手续;开办游戏厅动漫城需房屋结构安全性检测鉴定报告,要在街道办城建科办理备案相关手续;
房屋承重检测鉴定——房屋评定单元的综合鉴定评级分为一、二、三、四四个级别,
应包括承重结构系统、结构布置和支撑系统、围护结构系统三个组合项目,以承重结构系统为主,按下列规定确定评定单元的综合评级:
一、当结构布置和支撑系统、围护结构系统与承重结构系统的评定等级相差不大于一级时,可以承重结构系统的等级作为该评定单元的评定等级;
二、当结构布置和支撑系统、围护结构系统比承重结构系统的评定等级低二级时,可以承重结构系统的等级降一级作为该评定单元的评定等级;
三、当结构布置和支撑系统、国护结构系统比承重结构系统的评定等级低三级时,可根据上述原则和具体情况,
以承重结构系统的等级降一级或降二级作为该评定单元的评定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