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检测鉴定报告,工程竣工,为验收作准备:
1、施工单位进行自查质量,自评质量等级。
2、施工单位填写《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向建设单位提出工程竣工验收;如实行监理的,先提交监理单位核查再报建设单位。
3、施工、监理单位填写《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表》、《质量保证资料检查表》、《单位工程观感质量评定表》、《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
4、监理单位向建设单位作《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5、勘察、设计单位提出质量检查报告提交建设单位。
6、建设单位提请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进行专项验收。
7、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15个工作日前向质监机构提交验收组人员名单、验收方案连同工程技术资料和《工程竣工验 收条件审核表》。质监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1、工程已具备下列条件和文件方可组织竣工验收:
1)、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
3)、《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4)、勘察、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5)、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检测鉴定适用情况有哪些:
对于无法按正常程序通过工程竣工验收的建筑,若需通过竣工验收、正常使用及通过相关验证,可由我公司出具《建筑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报告》,作为工程质量安全的证明,同样的效用,却可以避免走政府流程的繁琐复杂,详情可登录我公司网站进行了解。
需要进行建筑工程质量检测鉴定的情形主要有:
一、未依照法定程序报建而擅自建成的建筑
该类建筑可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但需要进行工程质量的检测,由机构出具建筑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报告,且报告结论为符合设计文件及规范强制要求,可正常使用,即报告结论要合格,方可向申请竣工验收,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二、未报先建被建设主管部门叫停的未建成建筑
由于该类建筑尚未竣工,可能只做好基础或者上部主体结构仅完成部分,故此类情况,应对已经完工的部分进行质量检测,经检测合格,符合设计文件及相关规范强制条文的规定后,可就该部分工程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补报建手续,由建设主管部门验收通过后,可依法进行后续的建造。
三、建成后无法通过竣工验收的建筑
该类建筑一般建成较早,竣工验收条件难以达到,故,若需要正常使用,需由住建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出具建筑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报告且结论为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公司所出具的检测鉴定报告,可用于办理正常营业、开办幼儿园、酒店宾馆、商业、工业等用途,可作为房屋安全的证明凭证。
四、外企验厂类建筑
此类建筑未通过建设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而外资企业在审核供应商的资格时,会要求提供房屋质量证明文件,此时,可由住建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出具建筑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报告,该报告可作为建筑工程质量证明文件,可通过外资企业的审核。
该类项目以工业厂房为主,主要检测目的就是为通过外资企业验厂审核的需要而进行。
五、其它类型未通过建设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检测鉴定报告,一般情况下,鉴定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a) 报告封面;
b) 报告注意事项;
c) 报告首页表格;
d) 报告主体目录;
e) 报告主体:
1) 建筑物概况;
2) 鉴定目的和依据;
3) 结构检查情况;
4) 鉴定结论。
f) 报告日期;
g) 鉴定单位信息。
5.2根据鉴定需求和目的,报告主体还可增加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图纸资料调查;
b) 结构检测情况;
c) 结构承载力验算;
d) 处理建议;
e) 附件(照片或附图等)。
5.3鉴定报告注意事项主要用于提示报告阅读者需注意的问题,主体内容参见附录B.2。
5.4鉴定报告首页表格及主体具体内容可视本规范第6章各鉴定报告类型进行相应选择,各类型专项报告首页表格格式参见附录B.3至附录B.5,报告主体格式参见附录B.7。
5.5报告审核人应为鉴定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或授权签名人,报告签发人应为鉴定单位的法人代表或授权签名人。
5.6报告日期应为报告审定签发的日期,应与首页表格下方的报告日期一致。
5.7鉴定单位信息应包括鉴定单位的名称、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