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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国务院于2013年颁布了行业框架性规范法规《征信业管理条例》,但针对个人征信平台业务的实施细则一直未出台。根据北京商报记者拿到的《草稿》内容,《草案》对征信机构的信息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对外提供、征信产品、异议和投诉以及信息安全等征信业务的各个环节做出了规范。
信息采集作为征信业务的重头戏,《草案》在个人信息的采集方面更加注重个人隐私权的保护。《草案》提到,征信机构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并明确告知信息主体采集信息的目的、信息来源和信息范围,以及不同意采集信息可能产生的影响等事项。
对于财产性个人信息的采集进行了限制, 《草案》提出,征信机构采集《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个人财产性信息,应当在个人征信系统中做出标识,与其他个人信息相区分。
此前不少市场人士表示,在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很容易暴露,但个人征信机构究竟可以收集哪些信息、不可以收集哪些信息,在我国尚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草案》提到,对于网络公开信息采集的要求,征信机构采集个人在网络上公开的信息,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信息外,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同意。一位征信机构内部人士向北京商报记者表示,采集、交易、隐私保护问题Zui迫切,否则产品出来,也不牢靠。
信息使用需信息主体授权同意
此前信息泄露问题较为严重,不少机构在没有获得信息主体授权或者同意前,拿着信息进行商业用途,而《草稿》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信息使用者使用个人信息应当有明确、具体的目的,按照与信息主体约定的用途使用,超出约定用途的,应当另行取得同意。
其中,信息使用者将个人信息用于营销及其他信用交易以外的用途时,应当明确告知信息主体,并单独取得信息主体的同意,信息主体有权要求征信机构将其纳入拒绝用于营销的范围内。限定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信息使用者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的,信息使用者、第三方、信息主体之间应当具有交易或履行合同的业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