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运进出口货物是指货物因质量不良或交货时间延误等原因,被国外买方拒收退运或因错发、错运造成的溢装、漏卸而退运的货物。
退运货物 VS 直接退运货物
01 从定义上区分
退运货物:是指原进出口货物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延误交货或其他原因退运出、进境的货物。监管方式代码为“4561”,简称“退运货物”。
直接退运货物:货物进境后、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前,进口货物收发货人、原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统称当事人)将全部或者部分货物直接退运境外,以及海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责令直接退运的货物。监管方式代码为“4500”,简称“直接退运”。
02 从适用范围区分
适用“退运货物”:
不适用“退运货物”:
货物进境后、放行结关前退运的货物,监管方式为“直接退运”
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退运,监管方式为“来料料件退换”、“进料料件退换”、“来料成品退换”、“进料成品退换”
加工贸易设备退运,监管方式为“加工设备退运”
“租赁不满一年”
“免税品”退运出境,监管方式为“其他”
出口加工区内设备退运出境,监管方式为“区内设备退运”
进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被更换的原进口货物退运出境,监管方式为“其他”
适用“直接退运货物”:
货物进境后、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货物所在地海关办理直接退运手续:
1. 因为国家贸易管理政策调整,收货人无法提供相关证件的;
2. 属于错发、误卸或者溢卸货物,能够提供发货人或者承运人书面证明文书的;
3. 收发货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退运,能够提供双方同意退运的书面证明文书的;
4. 有关贸易发生纠纷,能够提供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仲裁机构仲裁决定书或者无争议的有效货物所有权凭证的;
5. 货物残损或者国家检验检疫不合格,能够提供国家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相关检验证明文书的。
货物进境后、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责令当事人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境外:
1. 货物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已经海关依法处理的;
2. 违反国家检验检疫政策法规,已经国家检验检疫部门处理并且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书的;
3. 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已经海关依法处理的;
4.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应当责令直接退运的其他情形。
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以及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进口货物的直接退运
不适用“直接退运货物”:
放行后的进口货物退运出境,监管方式为“退运货物”
进口转关货物在进境地海关放行后,当事人办理退运手续的,按照一般退运手续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