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到达香港或者深圳口岸后,货物生产企业通过一般贸易进口的方式,将货物报关进口到国内自己生产车间。此方法适用于产品未经客户使用,即为全新产品。进口需要加纳关税、增值税等其他税费。当然对于进口环节所缴纳的增值税,在本次进口货物出口的时候是可以申请退税的,要是涉及有关税、消费税等,这样对于企业来说是很不划算的。处于资金周转率的考量上来说也不适应。
2、 直接重发新产品:
即对于出口货物(产品)不采取任何维修措施,直接给客户发新产品以替换有问题产品,此方法适用于小批量,货值不高,且无返修价值的情况。
3、 退运至工厂:
出口企业提供相关合同文本,及客户退运相关证明文档像当时出口口岸海关申请,申通得到批复同意后,缴纳等货值保证金后货物即可经过批复海关口岸进境,请注意对于本方法,货物在香港或者大陆口岸需要做法检。维修周期有时间限制,一般在1个月左右。要是当时出口的时候有申请退税,需要将已退税款项暂时转账至海关,申请退税但还未退税则需要提供未退税证明。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产品的返修经批复海关口岸出口后,申请退保证金等其他事宜。 本方法手续较为繁杂,维修有时间限制,在物流及报关方式上也较复杂,且会暂时占用大笔资金作为保证金。本方法仅适合于高精尖设备的返修,且维修产品需要用到大型,高精尖仪器设备,维修设备不方便移动或者货值高的情况
退运进出口货物是指货物因质量不良或交货时间延误等原因,被国外买方拒收退运或因错发、错运造成的溢装、漏卸而退运的货物。
如何处理退运货物?
退运货物的处理相对来讲比较繁琐,需要根据货物的不同情况来选择具体的退运方式。
第一种方式:一般贸易进口
如果货物出口时按照正常的报关报检程序出口,则一般进口时可以按照一般贸易进口的方式进来。具体又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情况一、已办理退税,退关退货的处理。
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发生退关退货后,出口企业必须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补缴已退(免)的税款,如果退运的货物已经申报办理退税的,并分别依以下情况予以处理:
(一)如出口企业将退关退运货物加工整理,更换相同规格型号的货物重新出口,或将退运货物退给供货企业不再出口的,出口企业应持有关凭证到其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及“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出口企业或供货企业凭证明单冲减当期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
(二)出口企业将退关退运的货物转为内销的,应持有关凭证到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转内销证明单”,作为其内销时进项抵扣凭证。
情况二、已申报、未办理退税、退关退货的处理
出口企业将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抵扣联)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后,货物发生退货而转作内销或部分内销的,企业须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其应退税款在退税总额中予以扣除或比照已退税业务补交税款(已申报资料正常办理退税)。外贸出口企业还应填列“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经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签章后,作为内销时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企业申报的增值税专用税款抵扣联)留存退税机关。
情况三、未申报退税,退关退货的处理
对出口企业尚未申报退税却已发生退关退货并转作内销的,由于有关原始单据在企业,由出口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原始单据,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书面申请报告及原始单据上签注“未办理".
第二种方式:快递进口
如果货物出口时是通过买单或者委托其他进出口公司出口,退运时通常可以考虑快递进口的方式。这样手续简单,时间上比较短,一般当天上午申报,下午即可放行到货。
第三种方式:货入保税区加工复出口(推荐)
由于深圳出口加工区是保税区有境内关外的政策,从国外退运的货物退到保税区还等于货物留在国外,还没有进入国内海关所管辖的范围无需向海关申请退运货物.此种处理方式的优点是:
1、无须办理复杂的退运手续,无需向海关申请退运货物 无需交纳保证金,无须报进口关。
2、复杂问题简单化,节约时间、成本. 特别是从香港码头提货到深圳出口加工区(带办理手续时间)只需三个小时,国内厂家可以自带工人到区内维修,成本是在香港维修费用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