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功能定位:融资租赁是一种金融(服务)产品,融资担保是金融中介服务。
融资租赁直接借出机器设备等(租赁)物,实际借出的是资金。在中国金融严格监管体制下,融资租赁有三种业态。其中金融租赁属金融业,金融租赁公司是非银行金融机构,由银监会监管;外资(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外资服务部门)监管;由一般(经营性)租赁公司升格为融资租赁公司(试点单位),则由商务部(商品流通服务部门)监管。
融资担保则是金融服务中介,主要以自身的信用,在借款人(企业、客户)和贷款人(银行等)之间发挥专业的中介桥梁作用,提供风险分散服务,担保并不直接借贷资金,只有代偿后,才由虚拟的债权人(或有债权人)转变为现实的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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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报表(资产)反应:担保责任不进入资产,租赁物则进入资产。
融资租赁公司出租的租赁物(如机器设备等)在租赁期内的所有权属于租赁公司,完全作为公司的资产(流动资产)在资产报表中充分反应。
由于担保责任形成时,对于担保公司只是或有债权,担保责任不能以资产(债权)名义进入公司资产负债表(而只要代偿后,才列入暂付款或应收款)。
担保公司可以承担的担保责任额可按资本金的1:5~10倍放大。但担保公司资产负债表反应的资产基本上对应的是资本金+风险准备金+未分配利润。即是说,基本上是以资本金为主,资产放大效应小。而融资租赁公司只要经营良好,融资渠道通畅,可按净资产的10倍做大租赁资产。现实经济生活中,全球和全国都有的租赁大公司,而担保公司的市场影响则要少得多(在全球更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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