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服务行为与公民、法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密切相关,为了规范保安服务行为,条例作了四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保安服务公司应当与客户单位签订保安服务合同并至少留存2年备查,对拟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应当进行核查。
二是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不得聘请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保安服务公司提供保安服务。
三是保安员为履行职责可以进行查验有关证件、登记、巡逻和守护等活动,但不得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的保安员需要使用枪支的,依照《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四是保安从业单位对在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和报警记录应当至少留存30天,且不得删改、扩散。
为了对保安服务活动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条例作了四个方面的规定:一是公安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是公安机关应当指导保安从业单位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并负责督促落实。
三是公安机关应当公布投诉方式,受理投诉,并及时调查和处理。
四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保安服务公司的经营活动。
2、问:条例为什么规定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并留存保安服务合同?条例规定保安服务公司对保安服务要求进行合法性审查,目的在于避免为走私、盗窃、抢劫、贩毒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保安服务,以维护社会公共安全。
保安服务公司通过对保安服务对象和提供服务的内容、服务方式、合同内容等相关事项进行审查,可以第一时间发现问题,有利于预防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保安服务活动往往涉及客户单位的安全,有的保安服务合同也涉及到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和重大社会利益,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有时在合同履行完毕后才能发现,因此留存保安服务合同对于确保保安服务公司和客户单位的合法权益,分清各自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安全及重大社会利益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3、问:为什么条例规定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保安服务公司不得为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国家秘密等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提供保安服务?
保安服务业是服务业的一部分部分,不属于我国承诺的对外开放服务贸易的范畴。
因此,可以通过制定条例规定我国的保安服务是否对外开放。
此外,美国、法国等国保安法规也有类似规定,明确核电站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部门和重要设施的保安不得由非本土保安企业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