坪山新区民用房屋安全鉴定
民用房屋安全性可靠性鉴定,可分为安全性鉴定和正常使用性鉴定。
在以下情况下,应进行可靠性鉴定:1)建筑物大修前的检查;2)重要建筑物的定期检查;3)建筑物改变用途或使用条件的鉴定;4)建筑物超过设计基准期继续使用的鉴定;5)为制订建筑群维修改造规划而进行的普查。
在以下情况下可仅进行安全性鉴定:1)危房鉴定及各种应急鉴定;2)房屋改造前的安全检查;3)临时性房屋需要延长使用期的检查;4)使用性鉴定中发现的安全问题。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的目的、范围和内容,应根据委托方提出的鉴定原因和要求,经初步调查后确定。初步调查宜包括下列基本工作内容:
1.图纸资料。如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设计计算书、设计变更记录、施工图、施工及施工变更记录、竣工图、竣工质检及验收文件(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定点观测记录、事故处理报告、维修记录、历次加固改造图纸等;
2.建筑物历史。如原始施工、历次修缮、改造、用途变更、使用条件改变以及受灾等情况;
3.考察现场。按资料核对实物,调查建筑物实际使用条件和内外环境、查看已发现的问题、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等;
4.填写初步调查表;
5.制定详细调查计划及检测、试验工作大纲并提出需有委托方完成的准备工作。